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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古代社会的政治组织_大中国史_穿越小说_书海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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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古代社会的政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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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古代社会的阶级制度

    三代以前的社会和后世大不相同是人人知道的,但是三代以前的社会,究竟是怎样一种组织呢?

    大凡天下之事,没有不由分而合的。古代交通未便,一水一山之隔,人民就不相往来,自然要分做无数小部落;既然分做无数小部落,自然免不掉争斗;既然要互相争斗,自然总有个胜败。“胜的人是征服者”,“败的人是被征服者”,社会上就生出“平民”、“贵族”两阶级;权利义务,种种不同,这是把古书随手一翻,就可以见得的(譬如《尧典》说“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九族,百姓,黎民,等级层次,分得很为清楚),但是天下无论什么暴力,总是百年或数十年就过去的;古代这一种阶级社会,却持续到数千年,这是什么道理呢?要明白这个道理,就不得不考察当时“贵族社会自身的组织”。

    人类最初的团结,总是血统上的关系。这个便唤做“族”。所以《白虎通》说:“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依凑也;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所谓九族是:

    父属四:各属之内为一族,父女昆弟适人者与其子为一族,己女昆弟适人者与其子为一族,己之子适人者与其子为一族。母族三:母之父姓为一族,母之母姓为一族,母女昆弟适人者为一族。妻族二:妻之父姓为一族,妻之母姓为一族(这是今《戴礼》、《尚书》欧阳说。见《诗葛藟正义》引《五经异义》。古文家把“上自高祖,下至玄孙”,算做九族〈《书·尧典释文》〉,则是九世,不是九族了)。

    再从竖里头算起来,就有所谓“九世”。这便是“上自高祖,下至玄孙”;再由此而旁推之,就成了一篇《尔雅》上的释亲。《礼记大传》上所谓“上治祖祢……下治子孙……旁治昆弟……”是说得最概括的。有这横竖两义,就把血族里头的人团结起来了。

    但是这种团结,范围究竟还不十分大;出于九族九世以外的人,又想个什么法子呢?《白虎通》说:

    “宗者,尊也;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

    有了“宗法”,便把血族团体里头的人无论亲疏远近都团结了起来;横里头的范围也广,竖里头的时间也持久了。所以宗法,实在是“古代贵族社会组织的根柢”。

    宗法社会里,最重的就是“宗子”。这个宗子,便是代表始祖的。譬如有个人,征服了一处地方,他在这地方,就做了王,这便是“太祖甲”;他的嫡长子,接续他做王的,便是“大宗乙”;他还有庶子“次乙”,分封出去,做个诸侯。这个便是“小宗”;但是因为他做了诸侯,他的子孙,也奉祀他做大祖;他的嫡系,接续他做诸侯的,也唤做大宗;那么,次乙的子孙,对于乙这一支,固然是个小宗;对于次乙的诸子,分封出去做大夫的,却是个大宗;做大夫的,倘然再把自己的地方分给子弟,也是如此,这个分封出去的次乙,便是《大传》所谓“别子为祖”;次乙的嫡系接续下去做诸侯的,便是所谓“继别为宗”。普通的所谓“宗”,本来是“五世则迁”的;这个“继别”的“大宗”,却是“百世不迁”。凡是大祖的子孙,他都有收恤他的义务;这许多人,也都有尊敬他的义务;那么,有了一个宗子,就把从始祖相传下来的人都团结不散,而且历久不敝了(《大传》所谓“同姓从宗合族属”)。

    单是把这许多人团结在一块,原没有什么道理,但是当时所谓“为祖”的“别子”,都是有土地的——不是诸侯,就是大夫;所以继“别子”而为“宗子”的,都有收恤族人的力量;他的族人为自卫起见,要保守自己族里的财产,也不得不尽辅翼宗子的责任。这件事情的内容,便是有一个人,占据了一片土地,把这土地上的出产和附属于这土地的人民的劳力,来养活自己一族的人。自己族里的人,便帮同他管理这一片土地上的事务。倘然土地大了,一个人管辖不来,便把自己的族人分派一个出去。这分派出去的族人,管理他所受分的土地,也用这个法子,这便是古代的“封建政体”(所以封建政体,是从“族制”发达而成的)。

    倘然一族的人,始终住在一处,并没有分散出去,这一处地方上,也并没有别一族的人和他们杂居,原用不着这种法子。所以宗法之起,是为对抗异族而设的。

    所以在古代,“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可以说作一串。所以说“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大传》)把一国的事情和一家的事情,看做一橛。所以看得“孝”那么重——因为一个孝字,就把全社会——贵族社会——所以自卫的道理,都包括在里头。

    所以在古代,天子要“抚诸侯”,诸侯要“尊天子”,也只是宗子收恤族人,族人尊敬宗子的道理。列国之间,要“讲信修睦”,也只是同宗的人或者同族的人互相亲爱,和全体社会是无关的。

    再进一步,要扶持同族的人,叫他们都不失掉固有的位置,就有所谓“兴灭国继绝世”之法。《尚书大传》说:

    古者诸侯始受封,则有采地:百里诸侯以三十里,七十里诸侯以二十里,五十里诸侯以十五里;其后子孙虽有罪黜,其采地不黜;使其子孙贤者守之,世世以祠其始受封之人;此之谓兴灭国,继绝世(《路史·国名纪》四)。

    他们同族不但都有分地,而且一有分地,就互相扶持,叫他们永久弗失。当时的贵族社会,有如此“精密”、“广大”、“持久”的组织,平民社会,如何同它对抗呢?无怪“阶级制度”要持续至数千年之久了。

    然则这种制度,到后来是怎样破坏掉的呢?这个仍出于“贵族团体自身的破裂”。古人论封建制度的说得好,做了皇帝,分封自己的弟兄子侄,出去做诸侯王;初封出去的时候,是亲的;隔了几代,就是路人了,怎不要互相猜忌。况且有国有家,原是利之所在,怎叫人不要互相争夺。况且初行分封制的时代,总是地广人稀;得了百里、七十里、五十里的地方,四面八方,凭着你去开辟,总不会和人家触接。到后世就不然了;你要开拓,就得侵占人家的地方,怎不要互相冲突?互相冲突就总有灭亡的人。诸侯相互之间是如此,卿大夫相互之间也是如此(譬如晋国的六卿,互相吞并),所以古代的封建,是夺了异族的地方来分给自己的人。到了后世,便变做自己的“伯叔兄弟”,或者是“母党”、“妻党”的人,互相争夺。争夺之后,丧失产业的,便做了平民。少数的人所兼并的土地愈多,丧失土地变做平民的人亦愈多,那么,古代的阶级社会就渐渐地崩坏而变为平民社会了。所以古代做官的人,都是所谓“世卿”,到后世却变做了“游士”;古代当兵的人,都是所谓“士”之一族,到后世却渐渐普及于全国的人,都是这一个道理(见后)。

    第二节  封建

    古代社会的阶级制度,既然明白,就可以进而观古代的“封建制度”了。

    用后世人的眼光看起来,封建的诸侯,和不世袭的命官,是大相径庭的。在古代的人看起来,却没有什么根本上的区别。为什么呢?外诸侯有分地的,内里的公卿大夫也是有分地的;其或治民,或不治民;或世袭,或不世袭,不过因所处的地位不同渐渐地生出区别来,根本上的观念总是一样,就是把一定的土地,分给同宗族的人——所以古人说起“官制”或“封建制度”来,总是把外诸侯和内里的公卿大夫连类并举。

    《王制》: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次国之卿,三大夫禄,君十卿禄;小国之卿,倍大夫禄,君十卿禄。

    《孟子·万章》下篇,载孟子答北宫锜的问,说:“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和《王制》“公侯伯子男凡五等”异。又说“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土一位,凡六等。”则和《王制》似异实同。又《孟子》说“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王制》说“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也小异。其余都同。又《春秋繁露》说:“附庸字者方三十里,名者方二十里,人氏者方十五里。”较《孟子》、《王制》为详。《孟子》记北宫锜的问,明说所问的是“周室之班爵禄”。《春秋繁露》也明说所说的是周制。至于《王制》,则《白虎通·爵篇》说:“爵有五等,以法五行也;或三等者,法三光也……质家者据天,故法三光;文家者据地,故法五行。含文嘉曰:殷爵三等,周爵五等,各有宜也。《王制》曰:王者之制禄爵,凡五等,谓公侯伯子男也。此据周制也。”更明说它是周制。《白虎通》又说:“殷爵三等,谓公侯伯也……合,子男从伯……或曰合从子……地有三等不变……令公居百里,侯居七十里……”又《王制正义》:“《礼纬含文嘉》曰:殷正尚白,白者兼正中,故三等。夏尚黑,亦从三等。”那么,五等之爵,是周所独有的。

    至于古文家的说法,却和今文家不同。他们虽也说周爵五等,而说封土则大异。按《周官·大司徒》说:

    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者三之一。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三之一。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

    郑玄注《王制》说:

    此地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合伯子男以为一,则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异畿内谓之子。周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子男;而犹因殷之地,以九州之界尚狭也。周公摄政,致大平,斥大九州之界;制礼,成武王之意;封王者之后为公,及有功之诸侯:大者地方五百里;其次侯,四百里;其次伯,三百里;其次子,二百里;其次男,百里。所因殷之诸侯,亦以功黜陟之。其不合者,皆益之地为百里焉。是以周世有爵尊而国小,爵卑而国大者。惟天子畿内不增,以禄群臣,不主为治民。

    郑氏此说,羌无证据,征诸古书,又实在没有这么一回事(《东塾读书记》卷七,有一条论此事甚核。所以就相信《周礼》的人,也不敢说它曾经实行),实在未敢赞同。

    但是实际上,封地的大小,也并没有什么争辩头。为什么呢?无论“百里、七十里、五十里”,“五百里、四百里、三百里、二百里、百里”,总不过是一种制度。无论什么制度,行的时候,总不能没有差池;何况封建?初封的时候,就算是照定制的,到后来或扩充,或侵削,也总是事实上的问题。况且封建总不过是施之于一部分之地。一朝之兴,不过于实力所及之地灭掉旧国,封建自己的宗族;其余的地方,总是因循其旧的。那么,焉得有整齐划一的制度呢?

    天子和诸侯的关系,经传上所说,咱们也且把它写在下面,但是这种制度,也未必完全实行。就行之也未必能久,这也是无待于言的。

    第一是管辖上的关系。《王制》说:

    千里之外设方伯: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十国以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以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帅,三百三十六长。八伯各以其属,属于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为左右,曰二伯。

    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于方伯之国,国三人。

    《郑注》二伯,说“《春秋传》曰:自陕以东,周公主之,自陕以西,召公主之”(《公羊》隐公五年传文)。则郑氏虽以此为殷制,也以为周朝亦是如此。又武王灭商,使管叔、蔡叔、霍叔为三监,《王制》这所说的,也明是周制(郑氏以《王制》多为殷制,又或以为夏制,都以其和《周礼》不合,勉强立说的,不足为据)。

    第二是往来交际的关系。《王制》说:

    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天子五年一巡守。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柴而望祀山川;觐诸侯问百年者就见之;命太师陈诗,以观民风;命市纳贾,以观民之所好恶,志淫好辟。命典礼,考时月正日,同律,礼乐制度衣服正之;山川神祇,有不举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黜以爵;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革制度衣服者为畔,畔者君讨;有功德于民者,加地进律。五月南巡守,至于南岳,如东巡守之礼。八月西巡守,至于西岳,如南巡守之礼。十有一月北巡守,至于北岳,如西巡守之礼。归假于祖祢,用特。

    《王制》这一段,全根据于《尚书·尧典》(伪古文分为《舜典》)和《白虎通·巡守篇》所引的《书大传》,想必是今文书说。

    又《白虎通》:“因天道时有所生,岁有所成;三岁一闰,天道小备;五岁再闰,天道大备;故五年一巡守;三年,二伯出述职黜陟;一年物有所终始,岁有所成,方伯行国;时有所生,诸侯行邑。”(《公羊》隐八年《何注》,也说“三年一使三公黜陟,五年亲自巡狩”。桓元年注,“故即位比年,使大夫小聘,二年使上卿大聘,四年又使大夫小聘,五年一朝”。则又与《王制》不同)这都是今文家说。

    至古文家说,却又不同。按《周官·大行人》:

    邦畿方千里,其外方五百里,谓之侯服,岁一见,其贡祀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甸服,二岁一见,其贡嫔服;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男服,三岁一见,其贡器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采服,四岁一见,其贡服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卫服,五岁一见,其贡材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要服,六岁一见,其贡货物;九州之外,谓之蕃国,世一见,各以其所宝贵为挚。王之所以抚邦国诸侯者:岁遍存;三岁遍;五岁遍省;七岁属象胥,谕言语,协辞命;九岁属瞽史,谕书名,听声音;十有一岁,达瑞节,同度量,成牢礼,同数器,修法则;十有二岁,王巡守殷国。

    又《左传》昭十三年:

    岁聘以志业;间朝以讲礼;再朝而会以示威;再会而盟,以显昭明。

    许慎《五经异义》以今文说为虞夏制,《左传》所说为周礼。贾逵、服虔以《左传》所说为天子之法。崔氏以为朝霸主之法。郑玄则以为五年一小聘,比年一大聘,三年一朝,是晋文霸时所制。虞夏之制,诸侯岁朝;而虞五年一巡守,夏六年一巡守。《周礼》所说,是周制;《左传》所说,不知何代之礼。均见《王制正义》(又《王制疏》引《五经异义》:“《公羊》说:诸侯四时见天子及相聘,皆曰朝……卒而相逢于路曰遇。古周礼说春曰朝,夏曰宗,秋曰觐,冬曰遇〈见《周官·大宗伯》〉,许慎……从《周官》说,郑驳之云……朝通名,如郑此言,《公羊》言其总号,《周官》指其别名,《异义》,天子聘诸侯,《公羊》说:天子无下聘义,《周官》说:间问以谕诸侯之志,许慎……从《周官》说,郑无驳,与许慎同也”)。

    又《孟子·告子篇》“天子适诸侯曰巡守,诸侯朝于天子曰述职。春省耕而补不足,秋省敛而助不给(《梁惠王》篇“天子适诸侯曰巡狩;巡狩者,巡所守也。诸侯朝于天子曰述职;述职者,述所职也;无非事者。春省耕而补不足,秋省敛而助不给。夏谚曰:吾王不游,吾何以休。吾王不豫,吾何以助。一游一豫,为诸侯度”。以为晏子之言)。入其疆:土地辟;田野治;养老尊贤,俊杰在位;则有庆,庆以地。入其疆:土地荒芜,遗老失贤,掊克在位,则有让。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以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白虎通·考黜篇》说:“诸侯所以考黜何?王者所以勉贤抑恶,重民之至也。《尚书》曰:三载考绩,三考黜陟。”下文胪列黜陟的办法,更为详细。怕和《王制》所载,同是一种空话,未必真能实行的。

    第三节  官制

    至于内爵,则是以公、卿、大夫,分为三等的。所以《白虎通》说:“公卿大夫何谓也?内爵称也。”又说:“内爵所以三等何?亦法三光也。所以不变质文何?内者为本,故不改内也。”(这是说商朝内外爵皆三等;周朝改商朝的公一等,侯一等,伯子男一等,为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至于内爵则不改)这是天子之制至于诸侯,却是《王制》所说“上大夫卿(《白虎通》引少一个“卿”字,然而《白虎通》只说“诸侯所以无公爵者,下天子也”。没有说诸侯无卿爵,则其以上大夫为卿可知),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所以《白虎通》引这句话,又说明道:“此谓诸侯臣也。”

    设官的数目,则是以三递乘的。《王制》说:“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礼记·昏义》同。《北堂书钞》卷五十引《五经异义》、《今尚书》夏侯、欧阳说亦同。又说明其故道:“凡百二十,在天为星辰,在地为山川。”(《白虎通》说:“凡百二十官,下应十二子”)《御览》引《尚书大传》说:“古者三公,每一公,三卿佐之。每一卿,三大夫佐之。每一大夫,三元士佐之。”《白虎通》同。郑玄注《王制》说这是夏制,他是据着《明堂位》“有虞氏官五十,夏后氏官百,殷二百,周三百。”把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加起来,得百二十之数;抹掉二十,单说一百,合于古人“举成数”的例;所以如此说法。然而《明堂位》这篇书,本来不甚可信,前人疑之者甚多。郑注《明堂位》说:“周之六卿,其属各六十,则周三百六十官也;此云三百者,记时冬官亡矣。”已经穿凿得不成话。又说:“以夏殷推前后之差,有虞氏官宜六十,夏后氏官宜百二十,殷宜二百四十,不得如此记也。”可见他也有点疑心。按《春秋繁露》说: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之外,又有二百四十三下士,合为三百六十三,法天一岁之数。周官三百六十,恐不是像《周官》所说的(周六官,其属各六十,见《天官·小宰》)。

    畿内的公卿大夫和封于外的诸侯,爵禄都是一样的;所争者,内官但“世禄”而不“世位”,外诸侯则可以父子相继,实际上的权力就大不相同了(《王制》:天子之县内诸侯,禄也〈《正义》:此谓畿内公卿大夫之子,父死之后,得食父之故国采邑之地,不得继父为公卿大夫也〉;外诸侯,嗣也。”诸侯之国,也是如此,所以春秋讥世卿〈见《公羊》隐三年、宣十年传〉。这是法律上的话,实际上如何,自然另是一问题)。

    侯国的官,《王制》说:“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春秋繁露》说:公侯伯子男之国,都是三卿,九大夫,二十七上士,八十一下士。《繁露》的大夫,就是《王制》的下大夫,其数不合。按《郑注》:“小国亦三卿,一卿命于天子,二卿命于其君;此文似误脱耳。”则《王制》此节,文有脱误,似以《繁露》为可据。

    至其职掌,则《北堂书钞》引《五经异义》、《今尚书》夏侯、欧阳说:“天子三公:一曰司徒,二曰司马,三曰司空。”《周官》司徒为官疏引《尚书传》(“天子三公:一曰司徒公,二曰司马公,三曰司空公”),《韩诗外传》卷八(“三公者何?司空、司马、司徒也”)说俱同。《论衡·顺鼓篇》引《尚书大传》:“郊社不修,山川不祝,风雨不时,霖雪不降,责于天公;臣多弑主,嬖多杀宗,五品不训,责于人公;城郭不缮,沟池不修,水泉不隆,水为民害,责于地公。”《太平御览·职官部》引《尚书大传》:“百姓不亲,五品不训,则责之司徒;蛮夷猾夏,寇贼奸宄,则责之司马;沟渎壅遏,水为民害,田广不垦,则责之司空”;则天公是司马,人公是司徒,地公是司空。和《韩诗外传》“司马主天,司空主地,司徒主人”之说相合(《白虎通》:“《别名记》曰:司徒典名,司空主地,司马顺天”)。至于九卿,各书皆不明言其名称及职事,按《荀子·序官》:

    宰爵知宾客祭祀飨食牺牲之牢数,司徒知百宗城郭立器之数(百宗,百族也。立器,所立之器用也),司马知师旅甲兵乘白之数(白,谓甸徒,犹今之白丁也。或曰:白,当为百,百人也)。修宪令,审诗商(诗商,当为诛赏,字体及声之误),禁淫声,以时顺修,使夷俗邪音,不敢乱雅,太师之事也。修堤梁,通沟浍,行水潦,安水藏,以时决塞,岁虽凶败水旱,使民有所耘艾,司空之事也。相高下,视肥饶,序五种,省农功,谨蕃藏,以时顺修,使农夫朴力而寡能(禁其他能也),治田之事也。修火宪(不使非时焚山泽),养山林薮泽,草木鱼鳖百索(上所索百物也),以时禁发,使国家足用,而财物不屈,虞师之事也。顺州里,定廛宅,养六畜,闲树艺,劝教化,趋孝悌,以时顺修,使百姓顺命,安乐处乡,乡师之事也。论百工,审时事,辨功苦,尚完利,便备用,使雕琢文采,不敢专造于家,工师之事也。相阴阳,占祲兆,钻龟陈卦,主攘择五卜,知其吉凶妖祥,伛巫跛击(击读为觋,男巫也。古者以废疾之人主卜筮巫祝之事,故曰伛巫跛觋)之事也。修采清(采,谓采去其秽,清,谓使之清洁。皆谓除道路秽恶也),易道路,谨盗贼,平室律,以时顺修,使宾旅安而货财通,治市之事也。抃急禁悍,防淫除邪,戮之以五刑,使暴悍以变,奸邪不作,司寇之事也。本政教,正法则,兼听而时稽之,度其功劳,论其庆赏,以时慎修,使百吏免(与勉同)尽,而众庶不偷,冢宰之事也。

    以上所举,除司徒、司马、司空及冢宰外,又宰爵、太师、治田、虞师、乡师、工师、伛巫跛系、治市、司寇九官,似即系九卿。冢宰一官,有人说就是司徒兼的,然据《王制》,“冢宰斋戒受质”和“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斋戒受质”分举,分明不是一官;更据荀子此文,似乎确在三公之外(汉承秦制,有九卿而无三公,然而有相国丞相,秦制必沿袭自古,也可证冢宰在三公之外。《周官》地官序官疏引郑《尚书大传》注:“周礼,天子六卿,与太宰、司徒同职者,则谓之司徒公;与宗伯、司马同职者,则谓之司马公;与司寇、司空同职者,则谓之司空公。一公兼二卿,举下以为称。”则似系以意弥缝,并无所本)。冢宰似乎没有官属的,百官都属于三公。所以下文说:“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斋戒受质;百官各以其成,质于三官;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以百官之成,质于天子”,郑注“百官,此三官之属”。正和“每一公三卿佐之,每一卿三大夫佐之,每一大夫三元士佐之”的话相合。

    古文家之说:则《五经异义》说:“《古周礼》说:天子立三公:曰太师、太傅、太保,无官属,与王同职;故曰:坐而论道,谓之三公。又立三少以为之副,曰少师、少傅、少保,是为三孤。冢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司空,是为六卿之属。大夫士庶人在官者,凡万二千。”按《伪古文尚书·周官》:

    立太师、大傅、太保,兹惟三公,论道经邦,燮理阴阳,官不必备,惟其人。少师、少傅、少保,曰三孤;贰公宏化,寅亮天地,弼予一人。冢宰掌邦治,统百官,均四海;司徒掌邦教,敷五典,扰兆民;宗伯掌邦礼,治神人,和上下;司马掌邦政,统六师,平邦国;司寇掌邦禁,诘奸慝,刑暴乱;司空掌邦土,居四时,民地利。六卿分职,各率其属,以倡九牧,阜成兆民。

    攻《伪古文》的,都说它误据《大戴礼·保傅篇》、《汉书·贾谊传》,把太子的官属,认做天子的三公三孤。又说郑玄注《周官》“乡老二乡则公一人”说:王置六卿,则公有三人也。三公者,内与王论道,中参六官之事,外与六卿之教。又它注《尚书·君奭序》,“召公为保,周公为师”,说:此师保为《周礼》师氏保氏,大夫之职(《书疏》)。可见得郑玄不主张六卿之上,别有三公三孤。然而《五经异义》所举的古周礼说,确和《伪周官》相同。《周官》朝士,“建外朝之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面三槐,三公位焉”,也明说公孤在卿之外。又保氏序官疏引《郑志》“赵商问:案成王《周官》,立太师、太傅、太保,兹惟三公。即三公之号,自有师保之名。成王《周官》,是周公摄政三年事;此《周礼》是周公摄政六年时,则三公自名师保;

    起之在前,何也?郑答曰:周公左,召公右,兼师保,初时然矣”。赵商所说的《周官》,固然不是现在《伪古文尚书》里的《周官》,然而可见得不伪的《周官》,也确有此文。又看郑玄的答语,虽不承认“召公为保,周公为师”就是三公里的太师太保;却也并没有否认“立太师、太傅、太保,兹惟三公”之说。又《周礼》虽没叙列公孤之官,然而涉及公孤的地方很多(宰夫、司服、典令、巾车、司常、射人司士、太仆、弁师、小司寇等),可见得六卿之外,别有公孤,《周礼》确有此说,并不是造《伪古文尚书》的人杜撰的。

    六官之说,《大戴礼·盛德篇》:“古之御政以治天下者,冢宰之官以成道,司徒之官以成德,宗伯之官以成仁,司马之官以成圣,司寇之官以成义,司空之官以成礼。”《管子·五行篇》:“昔者黄帝得蚩尤而明于天道,得大常而察于地利,得奢龙而辨于东方,得祝融而辨于南方,得大封而辨于西方,得后土而辨于北方。黄帝得六相而天地治,神明至。蚩尤为当时大常为廪者,奢龙为土师,祝融为司徒,大封为司马,后土为李。春者,土师也;夏者,司徒也;秋者,司马也;冬者,李也。”都和《周礼》相合。此外《曲礼》:“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马、司空、司土、司寇,典司五众。”《春秋繁露·五行相胜篇》:“木者,司农也……火者,司马也……土者,君之官也,其相司营……金者,司徒也……水者,司寇也。”《左传》昭十七年郯子说:“祝鸠氏,司徒也;鸠氏,司马也;鸤鸠氏,司空也;爽鸠氏,司寇也;鹘鸠氏,司事也。”昭二十九年,蔡墨说:“五行之官,是为五官:木正曰句芒,火正曰祝融,金正曰蓐收,水正曰玄冥,土正曰后土。”都只说五官。按古人五行之说,土是君象(见第十章第一节),董子说:“土者,君之官也”,其义最古。天、地、人、四时,谓之七始。五官之说,除掉中“土者君之官”,其实只有四官;合着象天地人的三公,似乎是配七始的。《文王世子》:“设四辅,及三公,不必备,惟其人。”疏引《尚书大传》“古者天子必有四邻:前曰疑,后曰丞,左曰辅,右曰弼”。怕也是就五官里头,除掉四个的。因为总只有这几个官,却要“三光”,“四时”,“五行”,很麻烦的“取象”。所以三公,四邻,五官,也是互相重复。这种错杂不整齐的制度,很合乎历史上自然发达的事实;《周礼》一部书,说得太整齐了,所以就有点可疑。”14

    其地方制度,《周礼》也说得很完备的。按照《周礼》,“王城”之外为“乡”;乡之外为“外城”,外城谓之“郭”;郭外为“近郊”;近郊之外为“遂”;遂之外为“远郊”,远郊谓之“野”;野之外为“甸”;甸之外为“稍”;稍之外为“县”,县为“小都”;小都之外为“鄙”,鄙为“大都”;甸、稍、县、都之地都是采邑,是行贡法的。乡以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比长是下士,闾胥中士,族师上士,党正下大夫,州长中大夫,乡大夫就是卿。遂则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遂大夫、县正、鄙师、酂长、里宰、邻长,比乡官递降一级(遂大夫是中大夫,里宰是下士,邻长无爵)。六乡之吏:乡大夫六人,州长三十人,党正百五十人,族师七百五十人,闾胥三千人,比长一万五千人;六遂的数目同六乡相等;共有三万七千八百七十二人。按《管子·立政篇》:“分国以为五乡,乡为之师;分乡以为五州,州为之长;分州以为十里,里为之尉;分里以为十游,游为之宗;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小匡篇》:“五家为轨,轨有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有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五乡一帅”,其制鄙:则“五家为轨,轨有长;六轨为邑,邑有司;十邑为率,率有长;十率为乡,乡有良人;三乡为属,属有帅;五属为一大夫。”两篇所载,小有异同,然都和周礼相近,大概这一种组织,是和军制相应的(参看第五节)。

    其《尚书大传》:“古八家而为邻,三邻而为朋,三朋而为里,五里而为邑,十邑而为都,十都而为师,州十有二师焉。”(《御览》百五十七)《公羊》宣十五年《何注》:“在田曰庐,在邑曰里;一里八十户;八家共一巷……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辨护伉健者,为里正。”(见第四节)则纯系以井田制度为根本。《韩诗外传》说中田有庐,疆场有瓜这一条,也说“八家而为邻”,和《尚书大传》、《公羊》何注,都是相合的(春秋以后的官制,散见于各书者甚多,尤其多的是《左传》。《春秋大事表》里,列有一表,很为详备,可以参考15)。

    至于当时服官的人:大概从士以下,或者用平民;从大夫以上,都是用贵族的,看下节便可明白。

    第四节  教育和选举

    古代的教育,有“国学”和“乡学”的区别,又有“大学”和“小学”的区别。“大学”和“小学”,是以程度浅深分的;“国学”和“乡学”,一个是贵族进的,一个是平民进的。两者截然,各为系统,不可牵混。

    《王制》:“天子曰辟雍,诸侯曰泮宫。”又说诸侯之国:“天子命之教,然后为学;小学在公宫南之左,太学在郊。”又说:“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夏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庠。”所谓“辟雍”、“泮宫”,是天子、诸侯之国大学的通称。“上庠”、“东序”、“右学”、“东胶”,是虞夏殷周四代大学的专称。“下庠”、“西序”、“左学”、“虞庠”,是四代小学的特称。这都是天子和公卿大夫元士之子,所谓贵族入的。其入学的程序,《尚书大传》说:“古之帝王者必立大学、小学,使王太子、王子、群后之子,以至公卿大夫元士之适子:十有三年,始入小学,见小节焉,践小义焉;年二十入大学,见大节焉,践大义焉。”(《御览》百四十八,《礼记·王制》疏节引,作“十五入小学”)

    至于乡学,则(一)《孟子》说:“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二)《礼记·学记》说:“古之教者家有塾,党有庠,术有序。”似乎比《孟子》多出两层等级来。然而试看《尚书大传》:

    大夫士七十而致仕,老于乡里;大夫为父师,士为少师(所谓里庶尹古者仕焉而已者,归教于闾里)。耰锄已藏,祈乐(祈乐,当为新谷)已入,岁事已毕,余子皆入学。十五始入小学,见小节,践小义;十八入大学,见大节,践大义焉。距冬至四十五日,始出学,傅农事(《仪礼通解》卷九)。

    再看《公羊》宣十五年《何注》:

    一里八十户,八家共一巷,中里为校室。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十月事讫,父老教于校室。八岁者学小学,十五者学大学。其有秀者,移于乡学;乡学之秀者移于庠;庠之秀者移于国学,学于小学。诸侯岁贡小学之秀者于天子,学于大学。其有秀者,命曰进士。行同能偶,别之以射,然后爵之。

    这里头“乡学之秀者移于庠”八个字,是错误的。为什么呢?乡学就是庠,《仪礼·乡饮酒礼》:“主人拜迎于庠门之外”可证。所以《汉书·食货志》这地方只说“其有秀异者,移乡学于庠序;庠序之秀异者,移于国学”。并不说乡学移于庠,庠移于国学。再看《学记》郑注,“术当为遂,声之误也。古者仕焉而已者,归教于闾里,朝夕于门侧之堂,谓之塾。《周礼》五百家为党,二千五百家为遂;党属于乡,遂在远郊之外”。那么,《学记》所谓“塾”,就是何休所谓“校室”,也就是《尚书大传》所谓“余子皆入学”的“学”,“党有庠,术有序”的“庠”、“序”,是因所在之地而异名,不是另有等级。这一级,和孟子所说“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的“校”、“序”、“庠”相当。至于《学记》“家有塾”的“塾”,就是何休所谓“校室”,伏生所谓“余子皆入学”的“学”,孟子没有提起。那么,古代平民所入的学校,是两级制:一级在里(所谓“塾”、“校室”、“余子皆入学”的“学”),一级在乡(所谓“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记》所谓“党有庠,术有序”)。伏生所谓“十五始入小学”,“十八入大学”,措语有些含混。不如何休说“八岁者学小学,十五者学大学”清楚。这是一个“校室”里,因其年龄之大小,而所学各有不同,好比一个小学校里,分为初等、高等两级,并不是一个“里”的区域里,还有“大学”、“小学”两种学校。

    这两级学校,都是平民进的。进到乡学里头,就有入国学的机会了;入了国学,就仕进之途也在这里了。《王制》上说:

    命乡简不帅教者以告;耆老皆朝于庠,元日习射上功,习乡尚齿,大司徒帅国之俊士,与执事焉。不变,命国之右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左;命国之左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右,如初礼;不变,移之郊,如初礼;不变,移之遂,如初礼;不变,屏之远方,终身不齿。

    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乐正崇四术,立四教,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适子、国之俊、选,皆造焉……将出学,小胥、大胥、小学正、简不帅教者,以告于大乐正;大乐正以告于王。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学;不变,王亲视学;不变,王三日不举,屏之远方,西方曰棘,东方曰寄,终身不齿。大学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司马辨论官才,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

    这里头,从乡学里升上来的俊士、选士等,和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适子,都是同学的,而且是“入学以齿”(皆以长幼受学,不以尊卑),很为平等的。所争者,乡人须“节级升之……为选士、俊士,至于造士。若王子与公卿之子,本位既尊,不须积渐,学业既成,即为造士”(《正义》)。有些不平等而已。

    选举的法子,虽然如此,然而实际上:一、乡人能够升入大学得为进士的,恐怕很少;二、就是得为进士,也未必能和贵族出身的人同一任用。俞正燮说:

    周时,乡大夫三年比于乡,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出使长之,用为伍长也;兴能者,入使治之,用为乡吏也(按《周官·大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三曰六艺:礼、乐,射、御、书、数。”乡大夫“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乡老及乡大夫,帅其吏,与其众寡,以礼礼宾之。厥明,乡老及乡大夫群吏,献贤能之书于王;王再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二之。退而以乡射之礼五物询众庶。”《注》:“郑司农云:……问于众庶,宁复有贤能者……此谓使民兴贤,出使长之;使民兴能,入使治之。”这是另一种选举法,和《王制》无从牵合,俞说推而广之,误)。其用之止此。《王制》推而广之,升诸司马曰进士焉,止矣;诸侯贡士于王。以为士焉,止矣。太古至春秋,君所任者,与共开国之人,及其子孙也……上士,中士,下士,府,史,胥,徒,取诸乡兴贤能;大夫以上皆世族,不在选举也……故孔子仕委吏乘田,其弟子俱作大夫家臣……荀子《王制》云:王公大人之子孙,不能礼义,则归之于庶人;庶人之子孙,积文学,正身行,则归之卿相士大夫。徒设此义,不能行也。周单公用羁(《左传》昭公七年),巩公用远人(定公二年),皆被杀……夫古人身经百战而得世官,而以游谈之士加之,不服也。立贤无方,则古者继世之君,又不敢得罪于巨室也……(《癸巳类稿》卷三《乡兴贤能论》)

    俞氏此论,于古代阶级社会的情形,可谓洞若观火。我说六经原是儒家改制所托,固然不是凭空捏造(凭空捏造,也是不可能的事。所以持极端怀疑之论,也是错的),然而以意改削的地方,必然很多;竟当它是历史,原是不能的(不过比起后世人所造的古书来,毕竟又可信了许多。因为人的思想,总是为时代所囿。所以古人的胡说,也毕竟比后代人近情。譬如《王制》,就毕竟比《周礼》为近古)。

    讲古代学制的,还有一层,必须明白,便是古代有所谓“明堂的四学和太学”,这个固然是学校的起源,然而到后世,明堂和学校已经分开了,必不可混而为一。按蔡邕《明堂月令论》:“《易传·太初篇》曰:天子旦入东学,昼入南学,莫入西学(此处文有脱误,《玉海》卷一百十一,引作“夕入西学,暮入北学”,是);大学在中央,天子之所自学也。《礼记·保傅篇》曰:帝入东学,上亲而贵仁;入西学,上贤而贵德;入南学,上齿而贵信;入北学,上贵而尊爵;入大学,承师而问道;与《易传》同(《保傅篇》如今《大戴礼》里头有的,亦见《贾子》)。魏文侯《孝经传》曰:大学者,中学明堂之位也。《礼记·古大明堂之礼》曰:膳夫是相礼:日中出南闱……日侧出西闱……日入出北闱。”这所谓东、西、南、北四学和中央的大学,固然都在明堂内;然而后世的学校,却不是如此。这是为什么呢?这个阮元说得最漂亮。他说:初有明堂的时候,宫室制度还没有完备,天子就只有这一所屋子,所以什么事情都在里头办,住也住在这里头。到后来,社会进化了,屋子一天多一天,什么“路寝”哩,“宗庙”哩,“学校”哩,都从明堂里分了出来。然而明堂却仍旧有的,而且明堂里头还保存了许多旧制;所以已经从明堂里分出来的事情,在明堂里还是有的;不过变做有名无实罢了。这句话真是通论,把从来许多葛藤,可以一扫而空(《揅经室集·明堂论》)。明白这个道理,“明堂之中,既有大学和四学,明堂之外,又有大学和小学”的问题,就可以毋庸争辩了(《周礼》的师氏保氏,又另是一种机关,和明堂里头的大学四学,明堂以外的大学小学,都不能牵合。参看第二篇第八章第二节)。

    此外又有“贡士”和“聘士”的制度。《礼记·射义》说:“……古者天子之制,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天子试之于射宫……”《白虎通·贡士篇》:“诸侯三年一贡士者,治道三年有成也。诸侯所以贡士于天子者,进贤劝善者也。天子聘求之者,贵义也……故月令,季春之月,开府库,出币帛,周天下,勉诸侯,聘名士,礼贤者……及其幽隐,诸侯所遗失,天子所昭,故聘之也。”这种制度,在古代的选举法上,固然不占重要的位置,然而实在是后来进用游士的根本。

    古代贵族、平民都有学校,似乎很为文明。然而平民学校所教的,孟子说:“皆所以明人伦也;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滕文公上》)正和子游所谓“小人学道则易使也”(《论语·阳货篇》)一鼻孔出气。严格论起来,实在是一种“奴隶教育”。贵族的教育,也含有“宗教臭味”。俞正燮说:

    虞命教胄子,止属典乐。周成均之教,大司成、小司成、乐胥,皆主乐。周官大司乐、乐师、大胥、小胥,皆主学……子路曰:何必读书,然后为学。古者背文为诵,冬读书,为春诵夏弦地,亦读乐书。《周语》召穆公云:瞍赋蒙诵,瞽史教诲。《檀弓》云:大功废业,大功诵……通检三代以上,书乐之外,无所谓学;《内则》学义,亦止如此;汉人所造《王制》、《学记》,亦止如此……(《癸巳存稿》卷四《君子小人学道是弦歌义》)

    原来学校是从明堂里搬出来的。明堂本来是个“神秘之地”。所以后来学校里的教科,还以“诗书礼乐”四项为限。礼乐是举行“祭典”时用的,诗就是乐的“歌词”,书是宗教里的古典。它的起源,大概如此;后来抑或有点变化,然而总是“不离其宗”的。所以贵族虽有学校,也教育不出什么人才来。所谓专门智识,是《汉书·艺文志》所谓某某之学,出于某某之官(见第十章第三节)。专门的技能,则《王制》所谓“凡执技以事卜者,不二事,不移官”。都是世代相传的。世官的不能废,亦由于此。

    东周以后,情形就大变了。这时候贵族政体渐次崩坏;做专官有学识的人,渐变而为平民;向来所谓某官之守,一变而为某家之学;民间才有“聚徒讲学”之事,有“负笈从师”的人;孔子弟子三千,杨朱、墨翟之言盈天下,都是这个道理。民间有智识的人,一天天增多;贵族里头,可用的人,一天天减少。就不得不进用游士,孟尝、平原、信陵、春申的养客,也是这个道理。当时讲求学问的人,渐渐以利禄为动机。所以苏秦说:“且使我有雒阳负郭田二顷,吾岂能佩六国相印乎?”(《史记·苏秦列传》)可见得当时的讲求学问,大都是受生计上的压迫;所以秦散三千金而天下之士斗;可见得社会的文化和物质方面大有关系。游士的智识,固然比世卿高,然而爱国心却较薄弱。孟子对齐宣王说:“所谓故国者非谓有乔木之谓也,有世臣之谓也;王无亲臣矣。昔者所进,今日不知其亡也。”正是同这班人写照(《梁惠王下》)。“后胜相齐,多受秦间金,多使宾客入秦;秦又多予金,客皆为反间,劝王去从朝秦;不修攻战之备,不助五国攻秦。秦以故得灭五国。五国已亡,秦兵卒入临淄,民莫敢格者。王建遂降,迁于共。故齐人怨王建不蚤与诸侯合从攻秦,听奸臣宾客,以亡其国。歌之曰:松邪柏邪,住建共者客邪。疾建用客之不详也。”(《史记·田敬仲完世家》)可见得当时的游士,把人家的国家,来做自己“富贵的牺牲”,是不恤的。

    总而言之,社会阶级制度,是要靠世卿之制维持的(因为如此,才是把一阶级的人,把持了社会上的大权,不许别一阶级的人插足)。然而如此,一、贵族所处的地位,就不能不优,所处的地位既优,就不能不骄奢淫逸,就不能不腐败;二、而且贪欲之念,是无厌的,自己有了土地,遂想侵吞别人,贵族变为平民的人就日多。贵族阶级专有的智识,就渐渐地散入平民社会。所以贵族阶级的崩坏,其原因仍在贵族社会的自身。这个很可以同马克思的历史观,互相发明。

    第五节  兵制

    官制和教育选举,都已明白,就得考究古代的兵制。后人讲古代兵制的,有一种误解,就是以为古代是“兵农合一”、“全国皆兵”的。这个误解,全由不知古代社会是个“阶级制度”,以至于此16。考究古代兵制的,都根据《周礼》。按《周礼》:

    大司徒),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小司徒)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

    夏官序)凡制军: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军将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为师,师帅皆中大夫;五百人为旅,旅帅皆下大夫;百人为卒,卒长皆上士;二十五人为两,两司马皆中士;五人为伍,伍皆有长17。

    这是古文家的说法,今文家怎样呢?按《白虎通·三军篇》:

    三军者何?法天地人也。以为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师二千五百人,师为一军,六军一万五千人也。

    《公羊传》隐五年《何注》:“二千五百人称师。天子六师;方伯二师,诸侯一师。”《穀梁传》(襄十一年):“古者天子六师,诸侯一军。”《诗》:“周王子迈,六师及之。”《孟子·告子篇》:“三不朝,则六师移之。”凡今文家言都同。

    今古文家说兵制的不同,是无可强合的。然则哪一家的话是呢?我以为今文家言是孔子托古改制的话,务要减轻兵役。古文家的话,是参考各种古书编成。论理,自然是今文家言文明;论古代的事实,怕还是古文家言相近些。请再看当时出兵的方法,《春秋繁露·爵国篇》说:

    方里而一井,一井而九百亩……方里八家,一家百亩……上农夫耕百亩,食九口,次八人,次七人,次六人,次五人;多寡相补,率百亩而三口;方里而二十四口;方百里者十,得二百四十口;方十里,为方百里者百,得二千四百口;方百里,为方万里者万,得二十四万口;法三分而除其一,城池,郭邑,屋室,闾巷,街路,市,宫府,园囿,委圈,得良田方十里者六十六,十与方里(这四个字,当作“与方十里者”五个字)六十六;定率得十六万口;三分之,则各五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口;为大口军三,此公侯也。天子地方千里,为方百里者百;亦三分除其一,定得田方百里者六十六,与方十里者六十六;定率得千六百万口;九分之,各得百七十七万七千七百七十七口,为京口军九,三京口军,以奉王家。

    这个计算的方法,和《周礼》大异。

    《公羊》宣十五年《何注》:“十井共出兵车一乘。”又昭元年注:“十井为一乘,公侯封方百里,凡千乘;伯四百九十乘,子男二百五十乘。”又哀十二年《注》:“礼,税民不过什一,军赋不过一乘。”《论语·学而篇》“道千乘之国”,《集解》引包咸说:“千乘之国者,百里之国也。古者井田,方里为井,井十为乘,百里之国者,适千乘也。”

    按《孟子》说“天子之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又说:“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赵注“万乘……谓天予也。千乘……谓诸侯也)则孟子之意,亦以为十井共出一乘。而《汉书·刑法志》却说:

    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故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也,有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也,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备具,是谓乘马之法。一同百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园囿、术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赋六千四百井;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谓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万井,定出赋六万四千井,戎马四千匹,兵车千乘,此诸侯之大者也,是谓千乘之国。天子畿方千里,提封百万井,定出赋六十四万井,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故称万乘之主。

    它这种说法,是根据《司马法》的郑玄注《论语》“道千乘之国”引它(见《周礼》小司徒疏),然《司马法》又有一说,是: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为终,终千井,三千家,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同方百里,万井,三万家,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

    郑玄引它注《周礼》的小司徒。贾疏说:前说是畿外邦国法,甲士少,步卒多;后说是畿内采地法,甲士多,步卒少。

    按照何休、包咸的说法,十井而出一乘,人多疑其太苛。然据《左传》“昭十三年平邱之会,晋甲车四千乘。十二年传,楚灵王曰:今吾大城陈、蔡、不羹,赋皆千乘,国各千乘是合楚国之车,奚啻万乘。昭五年传云,韩赋七邑,皆成县也,因其十家九县,长毂九百,其余四十县遗守四千,是一县百乘也。县二百五十六井,是二井半出一乘,合晋国之军又奚啻万乘……昭元年传,秦后子适晋,以车千乘,是大夫不必百乘也”(这一段,引用朱大韶《实事求是斋·经义司马法非周制说》)。所以十井而出一乘并不是没有的事,不必疑心,所可疑者,照《春秋繁露》的说法,诸侯大国十六万口之军七千五百人(《繁露》说:“三分之,则各53333口,为大口军三。”是说53333口里出7500人为兵,不是说每一军有53333人),加以奉公家的一军,共计万人,是人民有十六分之一服兵役,而天子之国,共有一千六百万口,而“为京口军九”,再加“三京口军,以奉王家”,服兵役的,不过三万人,未免太不近情。照《汉书·刑法志》所主的《司马法》说,天子之国,有甲士三万,卒七十二万,而六军不过七万五千人。照郑玄所引的一说,一封之地,提封十万井,有人民三十万家,而不过出车千乘,出兵三万人;畿方千里提封百万井,应当有三百万家,而亦未闻有天子出兵三十万之说;若照六军计算,则三百万家,服兵役的不过七万五千人,恐怕古代断没有这般轻的兵役。种种计算,总之不合情理。我说:论古代兵制的,都误于“兵农合一”之说,以致把全国的人民都算在里头,我如今且引江永的《群经补义》一则,以破这个疑惑。

    说者谓古者寓兵于农,井田既废,兵农始分,考其实不然……管仲参国伍鄙之法: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公帅五乡,国子、高子,各帅五乡;是齐之三军,悉出近国都之十五乡,而野鄙之农不与也。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积而至于一乡。二千家,旅二千人,十五乡三万人为三军。是此十五乡者,家必有一人为兵。其中有贤能者,五乡大夫有升选之法,故谓之士乡,所以别于农也。其为农者,处之野鄙,别为五鄙之法。三十家为邑,十邑为卒,十卒为乡,三乡为县,十县为属,五属各有大夫治之,专令治田供税,更不使之为兵……他国兵制,亦大略可考而知;如晋之始惟一军;既而作二军,作三军;又作三行,作五军;既舍二军,旋作六军;后以新军无帅,复从三军;意其为兵者,必有素定之兵籍,素隶之军帅;军之渐而增也,固以地广人多;其既增而复损也,当是除其军籍,使之归农……随武子云:楚国荆尸而举,商农工贾,不败其业,是农不从军也。鲁之作三军也,季氏取其乘之父兄子弟尽征之;孟氏以父兄及子弟之半归公,而取其子弟之半,叔孙氏尽取子弟,而以其父兄归公。所谓子弟者,兵之壮者也;父兄者,兵之老者也;皆其素在兵籍,隶之卒乘者,非通国之父兄子弟也。其后舍中军,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谓民之为兵者尽属三家,听其贡献于公也。若民之为农者出田税,自是归之于君,故哀公云:二,吾犹不足……三家之采邑,固各有兵;而二军之士卒车乘,皆近国都;故阳虎欲作乱,壬辰戒都车,令癸巳至。可知兵常近国都,其野处之农,固不为兵也……(按:所述管子的兵制,见《小匡篇》)

    按《周礼》只有大司徒五家为比……小司徒五人为伍……和夏官序官之文相应,可以见得六乡各出一军,并没遂以外亦服兵役之说。小司徒“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只说“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并无所谓乘马之法;从杜预注《左传》,才把它牵合为一(成元年作丘甲注),这是不足据的。所以我说:兵农合一,不但春秋以后不然;就西周以前,也并没这一回事。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古代的人民,总有征服者和被服者两阶级:征服之族,是居于中央,制驭异族的。这是所谓“乡”之民。被征服之族,是处于四围,从事耕作的,这是“遂”以外之民。前者是服兵役的,后者是不服兵役的(乡民固然也种田,然而不过如后世兵的“屯田”,并不是全国的农夫,都可当兵;“当兵的”同“种田的”,也分明是两个阶级,和向来所谓“兵农合一”的观念,全不相同)。天子畿内,虽有方千里的地方;服兵役的,却只有六乡,所以只出得六军。诸侯的三军二军一军,也是这个道理。春秋以前,列国的兵制,大概如此;所以出兵总不过几万人。战国时代,却就不然了。试看苏秦对六国之君的话(见《战国策》和《史记·苏秦列传》)。

    所以这时候,坑降斩杀,动辄数十万。这时候,大概全国都服兵役的。所以《孙子》说“兴师十万,日费千金,内外骚动,怠于道路,不得操事者七十万家”。这分明是按《司马法》方千里之地,提封百万井,可得甲士三万,卒七十二万计算的。所以我说:《管子》这部书,可以代表春秋以前的兵制。造《周礼》的人,所根据的,就是《管子》一类的书;所以只说六乡的人服兵役,并不说遂以外的人服兵役。《司马法》这部书,定是战国人所造。他习见当时的人,全国都服兵役,并不知道古人不然;却把古代一部分人所服的兵役,分配到全国人头上去,所以兵役便那么轻了。《春秋繁露》也犯这个毛病。明白这一层道理,便春秋以后兵制的变迁,也了如指掌了。

    服兵役的年限,是从三十岁到六十岁。《白虎通·三军篇》:“……年三十受兵何?重绝人世也。师行不必反,战斗不必胜,故须其有世嗣也。年六十归兵何?不忍并斗人父子也。”《王制正义》引《五经异义》、《礼》戴说、《易》、孟氏《韩》诗说并同。《古周礼》说: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似较今文说加重(《盐铁论·未通篇》:“三十而娶,可以服戎事。”《后汉书·班超传》班昭上书:妾闻古者十五受兵,六十还之。似乎把种田的年限,误作服兵役的年限。参看下章第一节)。

    春秋时代兵制的变迁,《春秋大事表》的《田赋军旅表》,可以参考。又《荀子·议兵篇》的话,很可以见得战国时代列国兵力的比较,也可以一看。春秋战国时代兵制的变迁,还有一端,可注意的。便是春秋以前,还注重于车战;到战国时代,便渐渐趋重于骑兵。所以苏秦说六国的兵,都有骑若干匹的话。这个原因,大约由于前世地广人稀,打仗都在平地,到后来地渐开辟,打仗也渐趋于山险地方的缘故(《春秋大事表·春秋列国不守关塞论》参看)。晋魏舒的“毁车崇卒”(《左传》昭元年),是其起源。到赵武灵王胡服骑射,这个主义就大昌了。

    第六节  法律

    中国的法律,在世界上居四大法系之一。它的起源、成立、发达、变迁,自然很有研究的价值。但是要研究中国法律的,先得明白一种道理。古人总说什么“尚德不任刑”,又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论语·为政篇》)又说:“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僇而民不犯。”(《史记·孝文本纪》)又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昭六年《晋叔向诒郑子产书》)后人给这许多话迷住了,都以为刑是衰世之物,到了衰世才有的,这种观念,于法律的起源,实在大相违背。

    无论什么社会,最初时代,总是“礼治主义”。因为古人知识简单,没有“抽象的观念”,一切事情,应当如何,不应当如何,只得逐条做“具体的规定”。古人有句口头话,“出于礼者入于刑”。所以“礼”就是“法18”。既然要逐事为具体的规定,自然弄得非常麻烦。所以古代的礼是非常麻烦的;就是古代的法,也是非常麻烦的。以为治世可以没有刑罚,就可以没有法律,是大错了的。

    然则古代的法律,是什么东西呢?

    《礼记·王制》:司徒修六礼以节民性,明七教以兴民德,齐八政以防淫,一道德以同俗(下文讲“六礼:冠、昏、丧、祭、乡、相见。七教:君臣、父子、兄弟、夫妇、长幼、朋友、宾客。八政:饮食、衣服、事为〈《注》:谓百工技艺也〉、异别〈《注》:五方用器不同也〉、度、量、数〈《注》:

    百十也〉、制〈《注》:布帛幅广狭也〉”)。

    《周礼》:大司徒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又大司寇“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二曰军刑,上命纠守;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四曰官刑,上能纠职;五曰国刑,上愿纠暴。”这种刑,也和礼无甚分别的)。

    我说这就是古代的法律,因为违犯了,就要有制裁的。至于用刑的权柄,也一大部分在乡官手里。所以大司徒之职又说:“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与有地治者,听而断之,其附于刑者归于士。”《周礼》固然是伪书,然而《管子·立政篇》也说:

    分国以为五乡,乡为之师;分乡以为五州,州为之长;分州以为十里,里为之尉;分里以为十游,游为之宗;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闾有司观出入者,以复于里尉。凡出入不时,衣服不中,圈属群徒,不顺于常者,闾有司见之,复无时。若在长家子弟臣妾属役宾客,则里尉以谯于游宗,游宗以谯于什伍,什伍以谯于长家。谯敬而弗复,一再则宥,三则不赦。凡孝悌忠信贤良俊材,若在长家子弟臣妾属役宾客,则什伍以复于游宗,游宗以复于里尉,里尉以复于州长,州长以计于乡师,乡师以著于士师。凡过党:其在家属,及于长家;其在长家,及于什伍之长;其在什伍之长,及于游宗;其在游宗,及于里尉;其在里尉,及于州长;其在州长,及于乡师;其在乡师,及于士师。三月一复,六月一计,十二月一著。

    可见当时士师所办的事情,都是乡官移过去的。《周礼》的话,并不是凭空乱说。至于公布法律,也是在乡官手里的。所以《周礼》说:

    大司寇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

    《管子·立政篇》也说:

    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君前。太史既布宪,入籍于太府,宪籍分于君前。五乡之师出朝,遂于乡官,致于乡属,及于游宗,皆受宪。宪既布,乃反致令焉,然后敢就舍。宪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就舍谓之留令,罪死,不赦。五属大夫,皆以行车朝;出朝,不敢就舍,遂行,至都之日,遂于朝致属吏,皆受宪。宪既布,乃发使者致令,以布宪之日,蚤晏之时。宪既布,使者以发,然后敢就舍;宪未布,使者未发,不敢就舍;就舍谓之留令,罪死,不赦。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考宪而有不合于太府之籍者:侈曰专制,不足曰亏吏,罪死不赦。

    可见当时一切法律都在乡官手里,和后世地方行政官兼管司法正是一样。至于所用的刑罚,最早的就是“五刑”。《白虎通》说:

    刑所以五何?法五行也:大辟法水之灭火,宫者法土之壅水,膑者法金之刻木,劓者法木之穿土,墨者法火之胜金(从陈立《疏证》本)。

    中国古代,什么事情,都是取象于五行。五刑取法于五行,其义是很古的。有人据《吕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说五刑是汉族效法苗族的。按古代所谓苗民,并不是现在所谓苗族,第三章第二节已经证明,现在可毋庸再说。《尚书大传》:“唐虞象刑,而民不敢犯,苗民用刑而民兴相渐。”只是说唐虞有刑而不用,苗民却要用刑;并不是说唐虞以前,没有五刑,要取法于苗民。所以又说“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墨幪”(《御览》六百四十五)。《御览》又引《慎子》“有虞氏之诛,以檬巾当墨,以草缨当劓,以菲履当刖,以艾鞞当宫,布衣无领当大辟”。倘使前此没有墨、劓、刖、宫、大辟,所象的又是什么?象刑之说,本不足信(《荀子》便驳它,见《正论》篇;《汉书·刑法志》引其说)。然而就照它讲,也不能说五刑是苗民制的。

    五刑的科条,《吕刑》说“墨罚之属千,劓罪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周礼》司刑则说:“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郑玄注:“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二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周则变焉;所谓刑罚世轻世重者也。”《汉书·刑法志》又根据《周礼》“大司寇,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之文,说《周礼》所载是中典,五刑之属三千是用重典。按《唐律疏义》卷一,《玉海·律令门》引长孙无忌《唐律疏》,都引《尚书大传》“夏刑三千条”,则郑玄说夏刑三千,不为无据;但不知《周礼》司刑所载,果有所本否。

    《尧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白虎通·五刑篇》:“刑不上大夫者,据礼无大夫刑,或曰:挞笞之刑也。”或说似本于此),扑作教刑(《史记·五帝本纪集解》:“郑玄曰:扑,槚楚也。扑为教官为刑者。”按就是《学记》所谓“夏楚二物,收其威也”),金作赎刑。郑注:“正刑五,加之流宥,鞭扑,赎刑。此之谓九刑。”(《周礼·司刑疏》引)按《左传》载叔向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见上),又载季文子说“先君周公制《周礼》……作誓令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文十八年)。则九刑古代确有此种刑法,其起源当亦甚古,郑说应有所本。

    人民应守的规则,虽由乡官公布;至于犯罪之后,怎样惩罚,却是守“秘密主义”的。所以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临事制刑,不豫设法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左传》昭六年)“赵鞅、荀寅……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所受之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昭二十九年)大概把用刑罚看做在上者一种特权,要它变化不测,才好叫手下的人惧怕;和“法治主义”,实在大相背驰。然而除刑书刑鼎之外,又有“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定九年)。“成文之法”,渐次公布;“秘密主义”,渐次破坏,这也可以觇世变了。

    照儒家的说法,古代用刑,但以五刑为主,此外更无甚酷刑,而且“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左传》昭二十年。《孟子·梁惠王下篇》:“昔者文王之治岐也,罪人不孥。”《书·甘誓》:“予则孥戮汝。”孥,当作奴。言或奴或戮,并不及是连及妻子,见陈乔枞《今文尚书经说考》),可谓文明极了。然而据《周礼》,就有“斩”、“搏”、“焚”、“辜”之刑(“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注:“斩以斧钺,若今腰斩也。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搏,当为……膊,谓去衣磔之……焚,烧也……辜之言枯也,谓磔之”)。其他出于五刑以外的刑罚,见于书传上的,也随时而有。怕儒家的话仍不免“改制托古”的故技,未必实际如此。赎刑之法,见于《吕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劓辟疑赦,其罚惟倍……剕辟疑赦,其罚倍差……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大辟疑赦,其罚千锾……”一锾六两(夏侯、欧阳说,见《周礼》职金疏),也很重的。

    刑狱之制,今文不详(《北堂书钞》引《白虎通》:“夏曰夏台,殷曰牖里,周曰囹圄。”《意林》引《风俗通》同)。《周礼》:“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郑司农云:拲者,两手共一木也。桎梏者,两手各一木也。玄谓在手曰梏,在足曰桎;中罪不拲手足,各一木耳;下罪又去桎;王同族及命士以上,虽有上罪,或拲或桎而已)又“司圜,掌收教罢民……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也和监狱相类(又方司寇“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则类乎后世的徒刑)。

    审理的制度,也很文明的。《王制》说:

    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之刺。有旨无简,不听(注:简,诚也;有其意无其诚者,不论以为罪)。附从轻,赦从重。凡制五刑,必即天论(注:必合于天意,《释文》论音伦,理也。注同)。邮罚丽于事(注:邮,过也,丽,附也。过人罚人,当各附于其事,不可假他以喜怒)。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注:意,思念也。浅深,谓俱有罪,本心有善恶);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成狱辞,史以狱之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之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注:当作宥),然后制刑。

    下文又说:“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此四诛者,不以听。”把现在的眼光看起来,似乎野蛮;然而宗法社会,大抵“守旧”而“蔑视个人的自由”,不能全把今人的眼光,评论古人。至于“凡作刑罚,轻无赦”,则注谓“为人易犯”,“凡执禁以齐众,不赦过”,则势出于不得不然,也算不得什么缺点。《周礼》: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以之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又有三宥(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三赦(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之法。”就更为完备了。

    贵族的特权,今古文家的说法也微有不同。古文家偏于“优待王族”和“保持贵族的身份”。所以《周礼》:“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礼记·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则罄于甸人;其刑罪则纤,亦告于甸人。公族无宫刑。狱成,有司谳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虽然,必赦之。有司对曰:无及也。反命于公。公素服。不举,为之变,如其伦之丧。无服。亲哭之。”其优待王族,可谓达于极点了。按《戴记》是今古文杂的,《文王世子》也是古文家言。又《曲礼》“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许慎《主经异义》:古周礼说:士尸肆诸市,大夫尸肆诸朝,是大夫有刑。则古文说优待士大夫,不如优待王族)八议之法:第一是议亲,第二是议故,次之才是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今文家则纯乎是“尚贤主义”,《公羊》宣元年传:“古者大夫已去,三年待放。”《注》:“古者刑不上大夫,盖以为摘巢毁卵,则凤凰不翔;刳胎焚夭,则麒麟不至;刑之则恐误刑贤者;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故有罪放之而已,所以尊贤者之类也。三年者,古者疑狱三年而后断……自嫌有罪当诛,故三年不敢去。”大抵古文家的话,还近乎事实,今文家就纯乎是理想之谈了。

    刑余之人,《王制》说:“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士遇之途弗与言也。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示弗故生也。”是今文家言。《周礼》说:“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是古文家言。似乎亦是古文家言近于事实(《周礼》:司厉“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稿”。郑注说就是后世的奴婢)。

    以上的话,虽然有许多儒家的议论夹杂在里头,然而天下断没有突然发生的事实;儒家的议论,也必有所本;据此,可以推想我国古代的法律是颇为文明的。

    秦国的法律,似乎是别一法系。《汉书·刑法志》说:“陵夷至于战国,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商鞅、申不害……都是法家;法家的用刑,固然主乎严峻,然而所讲的,只是信赏必罚(把现存的《管子》、《韩非子》、《商君书》等看起来,都是如此),并没有造作酷刑的理论。秦国用刑之严,固然同法家有点关系。至于“凿颠”、“抽胁”、“镬亨”、“车裂”、“腰斩”、“夷其族”、“夷三族”等刑罚,似乎不是商君等造的。然则这许多刑罚是从哪里来的呢?按秦国开化最晚,当时的人,都说它是戎翟之俗。这许多酷刑,难保是从未开化的蛮族里采取来的。所以我说它是别一法系(关于秦朝的刑法,参看第二篇第八章第五节)。手机用户看大中国史请浏览https://m.shuhaiju.com/wapbook/84921.html,更优质的用户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