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海居 > 穿越小说 > 大唐探 > 第一百八十章 月夜手镯
    段知言目光投来时,李夔却已陷入沉思。
    他对于县令段知言投来的目光,有若无睹一般。
    因为,这时的他,脑海中在想另一件事。
    现在的自己,有必要来分清,到底是怎么回事了么?
    到底是穹东赞受了陈一纶的指使去绑劫孩童,还是受了那名已然逃遁的巫医指点再去绑架孩童,这两点对于李夔来说,其实都意义不大了。
    原因很简单,因为案件的主犯已被抓住,继续犯案的可能已没有了。而现在县丞陈一纶主动投案,还带回了这两名孩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倒是已然犯罪中止,没有再进一步追究的必要。
    更何况,对于陈一纶当时的具体情况,李夔也并没有更多的有效证据。
    可以说,他就是想要收集更多的证据,在县丞陈一纶早有准备的情况下,只怕也得不到更多的有效信息。
    这般局面,还真是令人无语呢。
    所以,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却是只能判决穹东赞及其同伙,至于县丞陈一纶,因证据不足,只得暂且放过了。
    “李夔……”
    见李夔不说话,上头的县令段知言,忍不住低唤了一语他的名字。
    李夔愣了一下,回过神来,他一眼看到段知言望向自己的眼神,便知道他到底找自己是为何意了。
    李夔微微一笑,便快步来到段知言身旁,对他轻轻耳语了几句。
    段知言略一沉吟,便喝道:“暂且休堂,尔等且在此等候,待某等先商量一番。”
    他一语说完,率先掉头离开。
    李夔紧随其后,与他一道来到后堂。
    段知言直直地看着他,也不与李夔说甚废话,径直问道:“李夔,眼前这般局势,却该如何处置?”
    李夔淡淡道:“段公,你是想问,要如何要如何处置那穹东赞么?”
    段知言一怔:“李夔,你却是如何知晓,某不愿再继续追查案情,而要立下决断的?”
    李夔沉声道:“因为现在此案,按二人之口供,倒还真如陈县丞所言,前半段清楚明了,后半段却是多有狐疑之处。但是,因为此事过去已久,只怕县丞陈一纶早已做好手尾,将证据湮灭得差不多了。某等现在再去追查,怕是得不到什么有用的证据。所以,若要尽早定案,就只能针对其前半段,二人口供相同的话语,来加以定罪?”
    段知言点了点头;“若如此,那穹东赞等人所犯之罪,应该是入户盗窃罪,劫持车马偷盗衙库罪,以及儿童拐卖罪吧?”
    听段知言这般一说,李夔心下,却是心弦一动。
    他暗暗想道,若按唐律,那入户盗窃罪、劫持车马偷盗衙库之罪,却该如何判呢?
    在古代社会,因为生产力低下,物质文明不发达。在秦朝之前,任何可能被偷的东西,都会被列入名单。根据《大戴礼千乘》的规定,可以被盗的物品仅限于以下三种。第一,金钱贿赂,即交易金钱;第二,六种动物,即马、牛、羊、猪、狗和鸡;第三,五谷杂粮,即小米、小米、大麻、小麦和莼菜。
    而到了唐朝,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唐律疏议》之中,所规定的的赃罪中,还包括以不正当手段所获取的金钱利益。
    如《唐律疏议》中的《杂律》篇,就首次就“坐赃致罪”设“六赃”专条,称一切不法所得为“赃”。
    而依《唐律疏议》中记载: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即将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和坐赃六种犯罪统称为“六赃”罪。该六种犯罪的具体内容是指:
    强盗: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即抢劫罪。
    窃盗:是指以隐蔽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即盗窃罪。
    枉法:指监临主司官员非法接受他人的财物而枉法处断,为他人开脱罪责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枉法:是指监临主司官员虽非法接受他人的财物,但并未作出枉法处断的行为。
    受所监临:是指监临主司官员非法收受其所监临地区的吏民财物的行为。
    坐赃:是指监临主司官员以外的其他官员非法收受财物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六赃”罪的制定,对于赃罪种类罪的规定,较前朝相比更为完善周密,从而突出了法律的预防效果。前两项强盗罪和窃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后四项罪枉法罪、不枉法罪、受所监临罪及坐赃罪的犯罪主体则是国家各级官吏,体现了唐朝对于官吏贪污受贿犯罪的严厉打击。在赃罪处罚上,唐朝总结提出了一整套赃罪司法原则,规范执法,主要包括:以赃值来确定量刑标准;官吏犯赃者,“官除名,吏罢役”;对于犯赃罪犯的处罚处刑之外,还要归还赃款赃物。
    《唐律疏议》对于惩治赃罪的完善规定体现了唐朝对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犯罪的严厉打击,在符合前代“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思想的基础之上,又对职务犯罪进行预防和惩治,为整饬吏治打下良好的基础,促进了唐王朝的盛世繁荣。
    从这一点来说,那劫夺车马偷盗衙库之罪,当比入室盗窃罪要重得多,便饶是如此,却也达不到对穹东赞等严惩的程度。
    相形之下,那拐卖儿童之罪,却比以上两条,都要严重得多了。
    先来看看更早的汉朝,汉律源于秦律,但抛弃了秦朝法律中相对残暴的一面,反而继承了秦朝法律中合理的一面。这一点可以从汉朝对人贩子的惩罚中看出来。根据汉朝法律,人贩子一旦被官府抓住,就会处以磔刑--不但将人贩子处死,还要将尸体肢解,并不准收尸。这就在心理上震慑那些不稳定人员。
    除了将人贩子残忍处死,汉朝法律还规定,买家同样要受到处罚。只不过,买家的处罚比人贩子轻一些,人贩子被磔刑处死,买家要被处以黥刑,男女都要去服苦役。在汉朝,拐卖人口犯罪和盗窃罪、杀害伤害他人罪一起,共同成为汉帝国政府重点打击的几类犯罪行为。
    东汉结束后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历史进入频繁的战争时期,除了西晋的短暂统一,中国南北都是不同的政权。由于这一时期战争频繁,政权更迭次数频繁,虽然各国朝廷在名义上严禁贩卖人口,但全国各地的贵族依然不顾法律将自家人口贩卖为奴。直至隋朝统一全国后,法律才对拐卖人口有了统一的惩罚。
    到了唐朝,朝廷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惩罚予以了细化。
    根据《唐律·盗贼》规定,掠卖人口为奴的,首犯绞刑,从犯流放3000里。对于买方市场,唐朝法律规定,买方“购买”拐卖而来的人口的,也要处以刑罚,但减刑一等。《唐律》还对拐卖受害者儿童予以特殊的保护,并加重亲属间拐卖人口的惩罚力度。比如,唐律规定,父母和祖父母卖子辈孙辈的,要加罪一等。
    只是段知言这般提问,李夔却是连连摇头。
    “李夔,你觉得,某之所说,可有不妥?”
    “确有不妥,因为穹东赞犯下此案,前两项罪名倒还恰如其份,但这拐卖罪,对于此人来说,却并不合适。”
    “哦?那该定何罪?”
    “当定绑架劫持罪!”李夔的回答,字句清晰有力。
    在中国的历朝历代,对于暴力犯罪的打击,都是十分严酷的,特别是对人生安全的侵犯,更是严厉处罚。
    先看汉朝,在汉代的历史文献中,就载有持质罪的罪名。它被归于“盗”罪的一种,具体的法律条文,因年代久远,现在已经不可考了,李夔前世读警校时,却也了解过相关案例。
    在西汉时,有一个富人,刚刚谋了个侍卫的差使,还未来得及返家,就在途中被劫持了,他的家人被索要钱财。一代名吏赵广汉,是当地的父母官,他听说这件事后,就马上带人到绑匪门前训话,说他们虽犯了死罪,但只要放了人质,还有被赦免的可能。
    两个绑匪素闻赵广汉的大名,听到他的劝说后,就开门放走了人质。
    便是,他们没想到,赵广汉的这般说法,仅是权宜之计,后来两个罪犯还是被依法逮捕处死了,用赵广汉的话来说,那就是:“国法如此,安可私情以徇乎。”
    而到了东汉末期,有个叫桥玄的官员在家休养,一天三个歹徒手持武器冲进他家里,把他的小儿子劫持了,要他拿钱赎命,结果桥玄理都不理。官兵赶来把歹徒包围了,因怕伤到人质,不敢发起进攻。倒是桥玄在一边大声催促,训斥官兵不该因为顾忌他儿子的性命而放纵歹徒。
    官兵闻言一拥而上,结果桥公子被杀害,歹徒也被捕伏法。
    事后,桥玄上奏皇帝,请求颁布诏书,规定凡是劫持人质的格杀勿论,不得拿钱赎命,以免纵容歹徒。这个建议得到了皇帝的赞同。
    可见在汉代,劫质罪是要被处以死刑的,而且要求官府在办案时,要全力格杀绑匪,不必顾忌人质的安危。
    继汉代之后,曹魏和西晋都有关于持质罪的规定,只是具体的法律条文,亦都已不可考了。
    只不过,据现在的文献资料记载,在曹魏时,持质、劫略、恐吓、买卖人口等几个罪名被一起归入“劫略律”。曹操也曾经下令,凡劫持人质的,一概加以痛击,不准顾忌人质安危。而西晋的律学家张斐,则把持质定义为劫走某人以索取财物,它的特征与威胁、恐吓相近似。
    随着封建时代的发展,到了唐朝,开始有了流传至今的律法条文。
    《唐律疏义》规定:“诸有所规避,而执持人为质者,皆斩。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质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者,听身避不格)。”
    也就是绑架者全部斩。这比起后世都是最严苛的刑法。
    《唐律·贼盗》中,还有“有所规避执人质”一条,可见在唐律中,是把持质罪分为两类,一类劫持人质的目的是索要赎金,往往有预谋有计划地绑架富有人家的家庭成员;另一类是犯了其他罪行,在逃跑的过程中劫持人质,目的是逃避逮捕,这种情况大多是随机发生的。
    依照唐律规定,不管属于哪种情况,也不管情节轻重,只要劫持了人质,罪犯都要被处以斩刑。有责任追捕歹徒的官兵或四邻,如果因为怕伤害人质而没有全力抓捕进攻,也要被判处两年的徒刑。
    唐代的律法十分细腻,还特别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如果在有一定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发生劫持行为,如外孙劫持了外祖父母,因涉及家庭内部纠纷,官兵出于人伦考虑,可以暂不追捕,也不会因此被判刑。
    由此可知,唐代对持质罪的规定非常完备,超越了前代的立法水平。
    相比现代来说,这样的律法,是不是会太不人道,无视人权呢?
    但仔细想一想,其实古人有古人的道理:法律明文规定不准放纵匪徒,抓捕不力的官兵也要受罚,这样一来官兵自然不可能顾念人质的安危,必定以逮捕罪犯为第一要务,人质也就基本上丧失了可以被用来索要赎金、逃避追捕的功能,这样有利于降低绑架案的发生率。
    当然,如此立法与我国古代的社会性质也有关系,国家观念高于个人观念,社会利益高于家庭利益,也是不允许妥协、退让的重要原因,官兵对发生在亲属之间的绑架犯罪可以不予追究,这就是一个很好的反证。
    段知言看着面前李夔沉峻的面容,沉吟了一番,便点头道:“好,就代你之言,判穹东赞劫持绑架之罪。将这厮三罪合并,依律判处斩刑后,再押往凤翔府!”
    (/biquge/81_81465/c31851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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