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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古代社会的政治组织_大中国史_穿越小说_书海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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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古代社会的政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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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官制

    魏晋南北朝隋唐的官制,和秦汉的官制大不相同,第二篇第十五章第一节,已经说过了。却是宋朝的官制,又和唐朝大不相同。这个变迁,都起于唐中叶以后。都是因事实变迁,而制度随着改变的。

    其最显而易见的,便是中央政府。在唐朝时候,是合三省为相职;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承而行之(虽然后来实际上三省并不截然离立)。这时候,重要的政务,便都在六部手里。却是到后来,税法大坏。而又藩镇擅土,“王赋所入无几”。于是乎不得不舍“田税”、“丁赋”,而注重于他种税目,而“盐铁使”就做了财政上的重要机关(参看第六节)。又当经费竭蹶之秋,财政上的规划,关系甚大。而这时候的财政,又本是紊乱的,于是不得不别置一职,以从事于清厘,就又新添出一个“度支使”来(在唐朝大抵以宰相兼之)。到宋朝,便合“户部”、“盐铁”、“度支”为“三司”,专设一使,做了中央的财政机关了。又如“兵事”,本来是兵部专管的。“兵谋”则自然是天子和宰相,筹议于庙堂之上。却到后来,事实上又发生出一个“枢密使”来,一切政务,都要参与。这种官,最初是用宦官做的。这时候,兵权又都在宦官手里。于是枢密使和兵事,就关系独深。到后来,便渐次侵占了兵部的职权。于是“中书治民,三司理财,密院主兵”,就成了中央政府三个对立的机关了。

    相职如此,其余一切官职,也都是如此。所以从秦汉的官制,变成隋唐的官制,是六部专权,九卿失职。从唐朝的官制,变迁成宋朝的官制,则是发生了许多临时特设的机关,而六部亦失其职(譬如户兵二部的职权,都在三司和密院。礼部的职权,则在太常礼仪院。工部的职权,则分属军器监、文思院等)。

    所以宋朝的官制,有一特点,便是所谓“官”者,不过用之以“定禄秩”。至于实际任事,则全看“差遣”而定——做这个官,便治这件事,也要另外“用敕差遣”的(用差遣治事,起于唐武后时候。其初先有“试官”,后来又有“员外”,这是因武后要以禄位收拾人心,所取的人太多,没有这许多官缺可给他做的缘故。但是到后来,此风便相沿下去,于是有所谓检校〈近乎加衔〉、摄〈代理〉、判〈以大官兼小官〉、知〈兼任〉等,到宋朝,便专用差遣治事)。这种官制,看似错杂不整齐,却也有切于事实的好处。到神宗,才参照唐六典,改正官制。命“省、台、寺、监,各还所职”,是为元丰的新官制。元丰新官制,大抵以唐为法。然而唐朝的官制,本有两件不可行之处:其一相职分属三省,各不相涉,是事实上办不到的(所以唐朝从设政事堂以后,也不啻合三省为一)。其二则六部九卿等官,本来互相重复,其中就总有闲曹。所以元丰改正官制之后,仍不能不随事变迁。宰相不但不能三省分立,南渡以后,反多兼了一个枢密院(宋初宰相,本称同平章事,另有参知政事,做他的副官。元丰新官制,仍以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为相职。但因官高,实际不除人。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左仆射兼门下侍郎之职〈这时候,三司的事情,都已归户部〉。枢密所管杂事,亦都还给兵部,专以本兵为务。枢密和兵部的关系,倒像现在参谋部和海陆军部的关系。南渡以后,以左右仆射为丞相,改两省侍郎为参知政事。旋又径改左右仆射之名为丞相,而删去三省长官虚称。则仍回复到宋初的样子,和唐朝的制度绝不相同了。而南渡以后,又时时发生所谓御营使、国用使等名目,往往以宰相兼之。则又和唐中叶以后发生什么三司枢密等机关的情形相像。枢密院,南渡以后,每逢用兵,就用宰相兼。从开禧以后,遂为永制。总而言之,唐朝的官制,沿袭于隋。隋朝的官制,只是把南北朝的官制来整齐一整齐。从唐中叶以后,久已不切于事实了。所以虽有人要墨守他,而在事实上,到底不能成功)。六部属官,除户工二部外,南渡以后,尚有并省;九卿就更不必说了。

    外官则取中央集权主义。宋初,召诸藩镇入京师,各赐以第;分命朝臣出守列郡,号为权知军州事(“军”字指兵,“州”字指民言。其本官高的,则谓之“判”),以后遂为定制。诸府州军监,都不设正官,只派文官朝臣出去治理,谓之知某某府事,知某某州军监事。就各县也不设县令,只用中朝官外补,谓之知某某县事,像是出一趟差似的。诸州又有通判,以为佐贰。长吏和通判,都得直接奏事。县令也由吏部殿最。这种制度,似乎比轻视外官,中央对于地方,有些漠不相关的样子要好一点。监司之官,国初本来没有。后来才于各路设转运使,名为总一路财赋,实则于各事无所不总。又怕他的权柄太大了,于是把提点刑狱一官,从转运使属下析出,以分其权。此外专管漕运籴买的,则有发运使。常平、盐茶、茶马、坑冶、市舶等,也各设提举(但只是随事而设;有时这件事不办了,或者并归他机关管理,便可以省掉。总之,唐宋时候的使臣,是随事而设的,并没有一定的制度〈譬如宋朝,到神宗时候,才认真办起事来,这时候所设的使臣就独多〉。所以唐朝的道,宋朝的路,还不能认真算一个地方区划)。

    其为用兵而设的,则有安抚、宣抚、招讨、招抚、经略、制置等使,也是随兵事而设。南渡以后,岳飞、韩世忠、张浚,号称三宣抚使,其权力甚大。到秦桧同金人议和,才把三宣抚使废掉,以后唯四川地方,仍设一制置使(宋朝南渡以后的中央集权,四川是除外的,参看第六节)。又有总领财赋一官,起于张浚守四川时,命赵开经理财政。其后三宣抚司的兵,收为御前军,也各派总领财赋一员,又兼“专一报发御前军马文字”的职衔,则其权限,又涉及于军政上了(这也是为集权起见)。总而言之,宋朝这等官,都是随事而设的,并没有一定的制度。宋朝的外官,分为“亲民”、“厘务”两种:“亲民官”是用差遣的形式,派他出去代向来的地方官的。“厘务官”则专治一事,而直属于中央;好比现在的路、航、邮、电,不属于地方官,而属于交通部一样。这种办法,都是把向来地方官所兼管的事情,析出一部分来,归之于中央,所以宋朝能够中央集权。

    辽之为国,是合耕稼游牧两种民族而成。所以他的设官,也分为南北。“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所谓“宫帐”者,“帐”则辽主所居,谓之御帐;此外又有皇族四帐、遥辇氏九帐、国舅二帐,和渤海帐、奚王帐,都各设专官(御帐官,好比中国侍御禁近之官。诸帐官则好比中国的王府官属。皇族是宗室;国舅是外戚;遥辇氏是前代君主之后;渤海、奚王,都是大国,而奚王又是同种,这都是契丹的贵族)。“宫”则“辽国国法,天子践位,即置宫卫。分州县,析部族,设宫府,籍户口,备兵马。崩则扈从后妃宫帐,以奉陵寝。有调发,则丁壮从戎,老弱居守”,这是天子的禁卫军。诸宫官,好比隋唐时候的卫官,宋朝的殿前和马步两指挥使。“部族”则“部落曰部,氏族曰族”,就是“分地而居”谓之部,“合族而处”谓之族(其中有“族而部者”,就是因其同族,所以合居一处的。有“部而族者”,就是同居在一处,向来又算做一族的。有“部而不族者”,就是虽同居一地而非同族。有“族而不部者”,就是虽同族而不合居一处)。这是契丹国里的游牧之民。“属国”则北方游牧之族,不直接归辽国治理的。但就其酋长,授以官名,按时或者不按时来通朝贡。有兵事时,也得向其征兵;诸国但随意出兵或助粮饷,并无一定的义务。有些像中国的土司。

    北面的政府,是北枢密院,视兵部;南枢密院,视吏部;北南二大王院,视户部;夷离毕,视刑部;宣徽南北院,视工部;敌烈麻都,视礼部,而北南二宰相府总之(这都是北面官中,又分南北,和“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政”无涉,不可误会)。南面的官,亦有三公、三师、枢密院、省、台、寺、监、卫。外官则有节度、观察、防御、团练诸使和刺史、县令。大概模仿中国的制度,无甚足述。又有一种头下州军,是宗室外戚大臣之家,自行筑城,而朝廷赐以州军之名的。这个好像古时候大夫的私邑,和普通的州军不同。

    金朝的情形,又和契丹不同。契丹本来是个大部族,服属他的部族也多。金朝则自己是个小部族,用不着设官。别的部族,也没有归他统辖的。所以《金史本纪》说:“生女真之俗,无书契,无约束,不可检制。”昭祖欲“稍立条教”,几乎给部众杀掉。景祖做了生女真部族节度使,才“建官属以统诸部”,然而他的官制也极为简单。《金史》说:“其官长皆称曰勃极烈。”今据《金史》所载,不过都勃极烈(“总治官,犹汉家宰”)、谙版勃极烈(“官之尊且贵者”)、国论勃极烈(“尊礼优崇,得自由者”)、期鲁勃极烈(“统领官之称”)、移赉勃极烈(“位第三曰移赉”)、阿买勃极烈(“治城邑者”)、乙室勃极烈(“迎迓之官”)、札失哈勃极烈(“守官署之官”)、昃勃极烈(“阴阳之官”)、迭勃极烈(“停贰之职”)等,寥寥数官而已(《桓赧·散达传》:“国相雅达之子也。雅达之称国相,不知其所从来。景祖尝以币与马求国相于雅达,雅达许之。景祖得之,以命肃宗。其徒撒改亦居是官焉。”《百官志》:“太祖以都勃极烈嗣位,太宗以谙版勃极烈居守……其次曰国论、忽鲁勃极烈。国论言贵,忽鲁,犹总帅也。又有国论勃极烈,或左右置,所谓国相也。”按:“忽鲁”,就是“期鲁”的异译。“国论忽鲁勃极烈”,并不是一个官名。所以移赉勃极烈,位居第三。盖言其居国论勃极烈和忽鲁勃极烈之次。至于都勃极烈、谙版勃极烈,则系临时设置之官,并非常制。阿买勃极烈,要拓土渐广,然后有之。乙室勃极烈,亦要有了归顺的部族,然后用得着。移赉勃极烈,也总是事务繁了,然后添设的。然则金初之官,只有国论勃极烈和期鲁勃极烈而已。而这两者,又或许以一个人为之。所以《金史·百官志序》,误为一官。据此看来,金初设官的简单可想)。“其部长曰孛堇,统数部者曰忽鲁”,则不过是个称号(就固有的酋长,而加之以称号),算不得特设的官。只有都元帅府里的都元帅和左右副元帅,却是金朝行军时候的制度(后来改为枢密院。这枢密院,不是仿汉制设的,是把旧有的都元帅府改的)。其余的官,便都是模仿汉制设的(大率循辽宋之旧。金朝的模仿汉制设官,起于平州叛后,其颁定官制,则在熙宗时)。

    元朝初起时候,官制也极为简单。《元史》说他只有万户以统军旅,断事官以治政刑(就是达鲁花赤),到太宗才立十路宣课司(这是因为蒙古人最讲究理财,所以特立此一官,其余则毫无措置)。凡金人之来归者,都就以原官授之(如行省元帅等),以致错杂得不堪。到世祖才厘定官制,以中书省总政务,枢密院秉兵柄,御史台司黜陟(江南、陕西,都有行台),其余也都模仿汉制。所特别的,便是:(一)诸官或汉蒙并置,譬如翰林兼国史院之外,又别有蒙古翰林院等。(二)则关于宗教上的官,比别一朝注重。当时设立了一个宣政院,虽说为治理吐蕃起见,其实一大半,由于自己的迷信喇嘛(宣政院,掌释教僧徒,兼治吐蕃之境。遇吐蕃有事,则设分院往镇。其用人,“别自为选”。其为选,则“军民通摄。僧俗并用”)。(三)则关于工艺,设官甚多。大都和各路,都有诸色人匠总管府,此外又随处设局,如织造、绣、染、毡、皮货、窑、梵像、玛瑙、玉石、油、漆等,均各设专官(有人说:元朝这种设官,很有提倡工艺的意思,是历代所无。其实不然,元朝这种举动,不过是供给王室,于民间并没有什么影响)。(四)则关于理财的官,也较别一朝为详密(但看户部属官可知)。这是由于元朝始终没有脱离部落思想,总想损下以益上之故。而其影响最大的,就是于路、府、州、县之上,别设行省。明朝虽然把行省废掉,而各布政司的区划,都仍元行省之旧,遂致成了现在的一种庞大的行政区域(参看第四篇第十四章第一节。元朝的行政区划,是以省统路、府,以路、府统州、县。但府亦有隶属于路之下的;州有在路府之下,而又统县的;又有与路、府并列的。诸路、府州县,都各置达鲁花赤,算做正官)。

    第二节  学校选举

    学校选举制度,当宋朝时候,也起了一次大变迁。

    中国的科举制度,有摧破贵族阶级之功,第二篇第十五章第二节已经说过了。但是这种制度也有个显而易见的毛病,便是“学非所用,用非所学”。简而言之,便是所治的,都是“无用之学”。唐朝的科举,得人最多的,是明经、进士两科。所以所谓无用之学,就是“诗赋”和“帖经墨义”。“经”是从前的人,不承认他是无用的。以为治经而无用,只是治经的法子不好罢了。至于诗赋的无用,却是无人能替他辩护。所以当时改革的法子,便是废掉诗赋,对于经,则改变其治法。这种主义,实行的便是王荆公。

    王荆公是不赞成用“科举取士”,而赞成用“学校养士”的(他的理论,可看他仁宗时《上皇帝书》)。所以当他执政的时候,便从事于整顿学校,增广太学校舍,设立三舍之法。初入学的为外舍生,渐次升入内舍上舍。上舍生得免礼部试,特授以官。这便是渐次以学校代科举的办法(徽宗崇宁时,曾办到罢科举而令天下的州县都立学。县学生升入州学,州学生升入太学。但是徽宗的推行新法,都是有名无实的;此法又行之未久,无甚影响)。但是学问和功名,本是两事,既然以利禄诱人,来的人当然都是志在利禄的,哪里有真希望“学以致用”的人,所以这种法子,行之到底没甚效果。对于科举制度的改革,其要点是:一、罢诸科而独存进士;二、对于进士科,则废掉诗赋而改帖经墨义为大义。这便是明清时代科举制度的先河(参看第四篇第十四章第二节)。当时的进士科,共试四场:第一、二场,试本经(各人所专治的经)和兼经大义,共十通。第三场试论一首,第四场试策三道。另立新科明法,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以待本应“诸科”试,不能改应新进士科的人(宋初的科举制度和唐朝大略相同,除进士之外,其余总称为“诸科”)。

    大义是自己可以发抒心得的,就有明白道理的人才能做,自然比专责记忆的帖经墨义好些。策论虽则旧时的进士科亦有,然而并不注重。学习诗赋,是最费工夫的,穷老尽气于此,自然没有工夫再研究别的学问。现在把诗赋废掉,注重策论,自然也比旧时好些。这都是理论上当然的结论。然而理论总不能与事实相符。因为还有别种原因掺杂在里头,科举的特色,便是一以利禄诱人,二以言取人。为利禄所诱的人,当然只志在利禄;你又以“言”取他,他当然只要会“言”就够了。有学问才能的人,固然未必不会“言”;无学问才能的人,也未必就不会“言”。总而言之,要靠了“言”以判定人的有才能学问没有,本是极难的事。况且利禄之途所在,自然有人专力去研究,到后来,这“应考试的言”,就离开才能学问,而独立成为另一件事了。研究这种“言”的人,当然不必再发达才能,研究学问。到这时候,而要靠着“言”以判定人的才能学问,就简直是不可能的事。

    当王荆公时候,科举制度已经行了好几百年,这种趋势早就成功了。荆公虽能改变所试的东西,却不能禁止人家,不把这一种“言”,离开才能学问而独立研究。所以到后来,来应科举的人,仍旧都只会发“应科举的言”(王荆公是注重经义的,又颁了一部自己所著的《三经新义》,应科举的,就都只会说《三经新义》的话),荆公也叹息道:“本欲变学究为秀才,不料变秀才为学究。”(秀才是隋唐时最高的科目。应这一科的人,非极有学问不可。因为实际上无人能应,其科目遂成虚设。学究就是只会做帖经墨义的)——这是科举制度根本上的毛病。历代要想“改革科举制度,以求真人才”的人很多,所以终于失败,其原因都在于此。

    既然以言取人,而这种“言”又是个人都会发的,于是看卷子的人,颇觉为难,就要找个易于去取的法子。于是有“诗赋声病易考,策论汗漫难知”的议论。而且科举里头,要试诗赋,而大家又独看重试诗赋这一科,原是社会上崇尚文学的风气使然。这种风气未变,始终还是要影响到制度上。所以法行未几,就仍有改试诗赋之论。然而押牢了天下的人,都做诗赋,也是难的(大概南人长于诗赋,北人则否);而诸科又猝不易复,于是公元1089年(元祐四年),把进士分为“诗赋”和“经义”两科,南渡后也沿其制(公元1143年,即绍兴十三年,曾并做一科。但到公元1161年,仍分为两科)。两科既分之后,做诗赋的人多,专经的人少,这是“看重应诗赋科的进士”的风气还没有变的社会里,当然的结果。

    还有一件事,在科举制度的变迁上,也颇有关系的便是“殿试”。原来唐时的考试进士,本以考功员外郎主其事,后来因其望轻,被黜落的人,有哗闹的事,乃移于礼部。宋初还是如此。公元973年(开宝六年),知贡举李防,被人攻击,宋太祖遂御殿重试。从此以后,礼部试之后,又有殿试,就成了常制。原来唐朝时候的科举,规则并不如后世之严。考官和士子,并不绝对禁止交通。固然有得以采取誉望的好处,然而私通关节,也是不免的。用科举摧破贵族阶级的功用,还不能十分完成。到有了殿试,情形就又迥然不同。所以宋太祖对近臣说:“昔者科名多为势家所取,朕今临试,尽革其弊矣。”可见“科举制度的进化”,始终是往一条路上走的。

    契丹的开科举,始于圣宗统和六年。其制度《辽史》不载,据《契丹国志》:则三年一开,有乡府省三试。圣宗时,分诗赋、法律两科。诗赋为正科,法律为杂科。后来改法律科为经义科。《辽史·耶律蒲鲁传》:“重熙中,举进士第。主试者以国制无契丹试进士之条,闻于上。上以其父庶箴,擅令子就科目,鞭之二百。”则契丹之设科举,是专以待汉人的(《天祚纪》说耶律大石登天庆五年进士第,或者后来此制在实际上又成具文)。

    女真却又不然。金世宗是很希望女真人保守质朴尚武的旧俗,而又很希望他的文化渐次进步的。太宗天会元年,就设词赋和经义两科,又有策试一科。海陵时,罢策试及经义,增设律科。世宗时,又恢复经义科,这都是所以待汉人的(又有经童科,年在十三以下,能背诵二大经三小经,又诵《论语》诸子及五千字以上者,为中选。凡应词赋经义两科中式的,都谓之进士。应经童律科中式的,则谓之举人。制举当章宗时也曾开过。所以合女真进士科算起来,金朝取士之科,共有七种)。大定十一年,添设女真进上科。初但试策。二十八年,于经内增试论一道。世宗又特设女真国子学,这都是所以保存他本族的文化的(金朝的科举,也是三年一开。由乡至府,由府至省,由省至殿廷,凡四试。皆中选,则授以官。其廷试被黜的,亦赐之以第,谓之“恩例”。特命及第的,则谓之“特恩”)。

    元朝对于学校,颇为注重。当世祖时,即于京师立国子学。蒙古人、色目人和汉人,各有定额。又特立蒙古国子学,以教随朝蒙汉百官和怯薛子弟。又立回回国子学。这是因为元起漠北,最初的文化,即系受之于回族,后来征服西域,和回族关系更深之故。——这种“回回学”里头,一定包含着许多西洋文化。可惜当时养成的人才,除供朝廷之用外,在社会上,也不曾发生什么影响(在国子学中,蒙古色目人和汉人,所享的权利,是不平等的。蒙古人试法最宽,及格的授六品官。色目人试法稍密,及格的授七品官。汉人则考试全用科场之法,而不过授从七品官)。诸路各设教授一人,学正一人,学录一人。府及上中州,都设教授一人,下州设学正一人,县设教谕一人。从南宋以后,私人所设的书院,颇为发达。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除诏诸路州县都立学外,又命儒先过化之地,名贤经行之所,与好事之家,出钱粟赡学者,并许立为书院(书院中掌教的,谓之山长)。诸路亦有蒙古字学,以教民间子弟。回回学之外,又有阴阳学和医学,各行省所在地,都设一儒学提举司,以统诸路府州县的学校。江浙、湖广、江西三省,有蒙古提举学校官。河南、江浙、江西、湖广、陕西五省,又有官医提举司。总之,元朝对于学校,是颇为注重的。其制度,也颇为完备。这种制度,在元朝固然未必有多大的效果,然而实在开明清两代学校制度的先声(参看第四篇第十四章第二节)。

    其科举之制,则始于仁宗延祐年。分进士为左右榜:蒙古色目人为右,汉人南人为左。蒙古人由科目出身的,授从六品官。色目人和汉人,递降一级(至元元年罢科举。六年复之)。每试三场:第一场,蒙古色目人,试经问五条;汉人南人,试明经经疑二问,经义一道。第二场,蒙古色目人试策一道,汉人南人,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第三场,蒙古色目人无。汉人南人,试策一道。蒙古色目人,应汉人南人科目中选的,注授各加一等(这是仁宗时的制度,顺帝废而再复,小有改变)。也有乡会试及御试。

    元朝的用人,是极为驳杂的。他不问哪一种人,只要有才具的就用。所以蒙古人和汉人、南人之外,色目人也蔚然成一阶级(当时回回人被用得最多。欧洲人被用的,当亦不少。马可·波罗等,不过是其中最著的),颇有立贤无方之风。这是由于蒙古人所征服的地方大,所接触的异族多,所以能够如此,但是入仕之途太广了,于铨政上,却也颇有妨碍。所以《元史·选举志》,说他“仕进有多歧,铨衡无定制”,“吏道杂而多端”,“纵情破律,以公济私”,“文繁吏敝”。大概当时最坏的,是所谓宿卫勋臣之家,和任职于宣徽中政各院的人,出身太优。至于工匠和书吏,原未尝不可任用,然当时所以任用之者,恐也未必十分得当。又诸王公主的“投下”,只要得了主人的保任,也都可以入官,这就真是弊制了。总而言之,“仕进有多歧,铨衡无定法”十个字,是他根本上的毛病。有了这十个字,就无论怎样,选政也弄不好了。

    第三节  兵制

    宋朝的兵制,已略见第四章第二节。宋朝的兵,共分四种:便是一、禁兵,二、厢兵,三、乡兵,四、蕃兵。

    乡兵、蕃兵,不是到处都有的。厢兵亦“罕教阅,给役而已”。所以可称为兵的,只有禁兵。但是禁兵到后来,“数日增而其不可一战也亦愈甚”,其弊已如前述。王安石起,欲以民兵代募兵。其初既厉行裁兵,后来募兵阙额,就收其费,以供民军教阅之用,所以民兵盛而募兵衰(保甲法行于熙宁三年,其后命诸保丁习武,而上番于巡检兵。六年,行之于永兴、秦凤、河北、陕西、河东五路。元丰二年,立府界集教法,先教保长以武艺,再教他去转教保丁,谓之团教法。行之于河北、河东、陕西三路。以民兵代募兵,是件极重大的事情。熙宁元丰所行,原不敢说他用多大的效果。但是据章惇说:当时赏赐,都取封桩或禁军阙额的钱,不曾费部一文。阅艺分为八等,劝奖极优。所以仕宦有力之家,子弟欣然趋赴。引对的时候,所骑的都是良马,而且鞍鞯华楚。马上的事艺,往往胜于诸军。章惇的话,容或有偏袒于一方面之处。然而当时的教阅民兵,不曾多费掉钱,而且不是毫无效果,却是可以断言的)。元祐复古,又把民兵教阅和保甲废掉,于是民兵亦衰。当熙宁置将的时候,禁军之数,共有五十九万(《文献通考》卷一百五十四引《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元丰以后,固然递有减省。蔡京秉政,又利用诸军阙额,封桩其饷,以充上供。童贯带兵,打了败仗,都讳不肯言,只说是军士逃窜。于是并仅存的将兵而亦寥寥无几了。所以金兵一入,简直丝毫不能抵御。

    宋朝的兵制,也是取中央集权制度的。当时可称为兵的,既然只有禁军;而全国的禁军,又都隶属于殿前都指挥司,和侍卫亲军、马步军都指挥司,谓之三衙,所以事权能够统一。南渡以后,立御前五军的名目:以杨沂中所带的为中军,张浚所带为前军,韩世忠所带为后军,岳飞所带为左军,刘光世所带为右军。刘光世的兵叛降齐后,以四川吴玠的兵升补。当时除杨沂中的兵,常居中宿卫。四川因路途太远,本不想中央集权外,韩、岳、张的兵,号为三宣抚司者,最为统一之梗。三人兵柄既解,才改其名为某州驻扎御前诸军。凡御前军,都是直隶朝廷的,不归三司节制。于是在事实上,御前军又变成前此的禁军,禁军又变成前此的厢军了。韩、岳、张、吴四人的兵,也谓之四大屯兵,其数共三十万。南渡以后的财政,颇为所困。

    契丹的兵,共有五种,便是:一、御帐亲军。太祖征伐四方时,皇后述律氏居守。选四方的精锐,置属珊军二十万。太宗又置皮室军三十万(以后每帝皆有宫卫,所以御帐亲军,无须增置)。二、宫卫军。见第一节。三、大首领部族军。亲王大臣的私甲。四、部族军。五、五京乡丁。六、属国军。

    乡丁是辽国的耕稼之民,战斗时不靠他做主力。属国是不直接属辽治理的;有事时虽可遣使征兵,而助兵多少,各从其便,也不能靠他做正式的军队。然则辽国正式的军队,就只有部族军(御帐亲军和宫卫军,是部族军属于君主的。大首领部族军,是部族军属于亲王大臣的。其所属不同,而其实际则和普通的部族军无以异)。所以《辽史》说:“各安旧风,狃习劳事……家给人足,戎备整完。卒之虎视四方,强朝弱附……部族实为之爪牙云。”

    女真初起时,部落极为寡弱。其时诸部之民,壮者皆兵。部长谓之孛堇。有警,则下令于本部及诸部的孛堇征兵。诸部的孛堇,当战时,兵少的称为谋克,兵多的称为猛安(猛安谋克的兵,初无定数。太祖二年,始定以三百人为一谋克,十谋克为一猛安)。金初兵数甚少,太祖起兵后,诸部来归的,皆授以猛安谋克,即辽汉之民亦然。其意盖欲多得他部族的人,以为助力。此为金兵制的一变。熙宗以后,罢汉人渤海人承袭猛安谋克,专以兵柄归其本族。此为金兵制的又一变。

    移剌窝斡叛后,把契丹的猛安谋克废掉,将其人分属于女真的猛安谋克。海陵迁都,把许多猛安谋克,都迁徙到中都和山东河间。这一班人,就不能勤事生产,而从前尚武的风气,又日益消亡。已见第七章第四节。宣宗南迁以后,尽把这一班人驱之渡河,括了河南的民田,给他们耕种。而且把他们的家属,都安放在京城里。几年之后,到底养不活他们,只得又放他们出去。以致军心愈乱,士气更为颓丧。而他们得到田的,也都不能种,白白地荒废了民业。金朝兵力的强,也见第七章第四节。但是南迁之后,不过几十年,就大变了面目。贞祐三年,刘炳上疏说:“往岁屡战屡衄,率皆自败。承平日久,人不知兵。将帅非才,既无靖难之谋,又无效死之节。外托持重之名,内为自安之计。择骁果以自卫,委疲懦以临陈。陈势稍动,望尘先奔,士卒从而大溃。”这种情形,竟和宋朝南渡时候无异。又《侯挚传》,上章言九事,说:“从来掌兵者,多用世袭之官。此属自幼骄惰,不任劳苦,且心胆懦怯。”则这种腐败情形,竟就是当初极精强的猛安谋克。至于签汉人为兵,则刘祁说:金之兵制,最坏的就在乎此。他说:“每有征伐及边衅,辄下令签军。使远近骚动。民家丁男,若皆强壮,或尽取无遗。号泣动乎邻里,嗟怨盈于道路。驱此使战,欲其胜敌,难矣。”女真兵既不可用,要借助于汉人,又是如此。金朝的天下,就终不能维持了。

    元朝的兵制,最初只有蒙古军和探马赤军。蒙古军是本部族人,探马赤军则为诸部族人。入中原以后,发民为兵,是为汉军。平宋之后,所得的兵,谓之新附军。其辽东的纠军、契丹军、女真军、高丽军,云南的寸白军,福建的畲军,则都只守卫本地,不调至他方(《元史》说:“盖乡兵也”)。其成兵之法:蒙古军和探马赤军,“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无众寡,尽签为兵。十人为一牌,设牌头。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孩幼稍长,又籍之,日渐丁军。”(这是行举国皆兵之制,人民服兵役的年限极长)其平中原后的用汉军,则或以贫富为甲乙(户出一人的为“独军户”。合二三户而出一人,则以一户为“正军户”,余为“贴军户”),或以男丁论(常以二十丁出一卒。至元七年,十丁出一卒),或以户论(二十户出一卒。其富商大贾,则又取一人,谓之“余丁军”),都是一时之制(当时又取匠为兵,曰“匠军”。取诸侯将校的子弟充军,谓之“质子军”——蒙语曰“秃鲁华军”)。天下既定,就把曾经当过兵的人,另定兵籍。凡在籍的人,服兵役的义务,都有一定的规定(贫不能服兵役的,把几户并作一户,谓之“合并”。极穷的,老而无子的,除其籍。“绝户”另用百姓补足)。其募兵,则谓之答剌罕军。又有以技名的,则为炮军、弩军、水手军。元朝的兵籍,是不许汉人看的。就枢密院中,也只有一两个长官,晓得实数。所以元朝的兵数,无人晓得。

    其带兵的官,初时是“视兵数多寡,为爵秩崇卑”。长万夫的为万户,千夫的为千户,百夫的为百户。宿卫之士曰“怯薛歹”,以四怯薛领之(都是功臣的子孙,世袭)。世祖定官制,于中央设前后左右中五卫,各置亲军都指挥使,以总宿卫(但累朝仍各有怯薛。以致到后来,怯薛之数滋多,赏赐钞币,动以亿万计,颇为财政之累。五卫是仿汉制,设之以备官。四怯薛则系蒙古旧制)。外则万户之下置总管,千户之下置总把,百户之下置弹压,皆总之于枢密院,有征伐则设行枢密院。事已则废。

    元朝镇戍之制,与当时的政治,颇有关系。《元史》说:

    世祖混一海宇,始命宗王将兵,镇边徼襟喉之地。而河洛、山东,据天下腹心,则以蒙古探马赤军,列大府以屯之。淮江以南,地尽南海,则名藩列郡,又各以汉军及新附等军戍焉。皆世祖与二三大臣所谋也。李毡叛,分军民为二而异其属。后平江南,军官始兼民职。凡以千户守一郡,则率其麾下从;三百户亦然。至元十五年,十一月,令军民各异所属如初。

    国制,镇戍士卒,皆更相易置。既平江南,以兵戍列城,其长军之官,皆世守不易。故多与富民树党,因夺民田宅居室,蠹有司政事。

    据此看来,可见得元朝的治中国,全是一种用兵力高压的政策。然而这种政策,总是不能持久的。所以《元史》说:“承平既久,将骄卒惰,军政不修。而天下之势,遂至于不可为。”

    第四节  刑制

    宋朝的制度,是一切因唐之旧,至于事实不适,则随时改变;但是新的虽然添出来,旧的在名义上仍没有废掉。始终没统观全局,定出一种条理系统的法子来。官制是如此,法律也是如此。

    唐朝的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宋朝也一切沿用。其有不合的,则随时加以“损益”。但是总有新发生的事情,非损益旧律所能有效的。则又别承认一种“敕”,和“所沿用的唐朝的律令格式”有同一的效力。——“敕”和“律令格式”冲突的地方,自然要舍“律令格式”而从“敕”。其实就是以“命令”或“单行法”,“补充”或者“更改”旧时的法律。而所谓“敕”者,亦时时加以编纂,谓之“编敕”。又有一司的敕,一路的敕,一州一县的敕,则是但行于一地方的。到神宗时就径“改其目”曰敕令格式。当时神宗所下的界说,是:

    禁于未然之谓敕。禁于已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

    自此以后,迄于南宋,都遵行这一种制度(南宋以后的敕令格式,绍兴、乾道、淳熙、庆元、淳祐,共改定过五次。其余一司、一路、一州、一县的敕,时有损益,不可胜记。宋朝的法律,似乎太偏于软性些)。

    契丹的法律,是定于兴宗时候的,谓之《新定条制》。《辽史》说:系“纂录太祖以来法令,参以古制”而成。刑有杖、徒、流、死四种。按《辽史》:“太祖神册六年,诏大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治以律令。”“太宗时,治渤海人一依汉法。余无改焉。”“圣宗统和十二年,诏契丹人犯十恶,亦断以律。”则兴宗的新定条制,仍是汉人和契丹诸夷异治的(《辽史》又说:圣宗时,“先是契丹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至是等科之。”则其中又有不平等的地方)。到道宗清宁六年,才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命更定条制,凡合于律令者具载之,其不合者别存之”。渐有向于平等的趋势。契丹的用法,本来是失之于严的。到圣宗时,才渐趋于宽平。但是到天祚时,仍有“投崖”、“炮掷”、“钉割”、“脔杀”、“分尸五京”、“取心以献”等种种非刑。这是由于契丹文化太浅之故。所以《辽史》说:“虽由天祚救患无策,流为残忍。亦由祖宗有以启之也。”

    女真的旧俗,是“刑赎并行”(《金史》说:“轻罪笞以柳葼。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没其家赀,以十之四入官,其六赏主;并以家人为奴婢,其亲欲以马牛杂物赎者从之。或重罪,亦听自赎,然恐无辨于齐民,则劓、刵以为别。其狱,则掘地深广数丈为之”)。太宗时,才“稍用辽宋法”。熙宗天眷三年,复取河南地,乃诏其民。“所用刑法,皆从律文。”皇统间,“诏诸臣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以辽宋之法,类以成书,名曰《皇统制》。颁行中外”。海陵时,屡次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世宗时,诏重定之,名《大定重修制条》。章宗时,又照唐律的样子,重修律令格式。并于律后“附注以明其事,疏义以释其疑”,名曰《泰和律义》。金朝的法律,似乎比辽朝进步些。但是他的用刑,也是伤于严酷的。而动以鞭挞施之于士大夫,尤其是一个缺点。《金史》说:“金法以杖折徒,累及二百。州县立威,甚者置刃于杖,虐于肉刑。季年君臣好用筐箧故习,由是以深文傅致为能吏,以惨酷办事为长才。有司奸赃真犯,此可决也,而微过亦然。风纪之臣,失纠皆决;考满校其受决多寡,以为殿最……待宗室少恩,待士大夫少礼。终金之代,忍耻以就功名,虽一时名士,有所不免;至于避辱远引,罕闻其人。”可见用刑宽平,和养人廉耻的观念,不是浅演的民族所能有的。

    元朝的情形则又是一种,他的用刑是颇伤于宽纵的。而其所以伤于宽纵,则大抵因政治废弛之故。按《元史》说:“元兴,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颇伤严刻。”这所谓严刻,也不尽是金律害他的。只要看乃蛮皇后的旨意,奥鲁剌合蛮所出的主意,令史不肯宣传的断其舌,不肯书写的断其手,就可知道蒙古人的用刑是怎样的了。“世祖时始定新律……号曰《至元新律》,仁宗时,又以格例条画,有关于风纪者,类集成书,号曰《风宪宏纲》。至英宗时,复……取前书而加损益焉……号曰《大元通制》。其书之大纲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亦用笞、杖、徒、流、死五刑,而笞、杖皆减十为七。《元史》说:“……其君臣之间,惟知轻典之是尚……然其弊也:南北异制,事类烦琐。挟情之吏,舞弄文法,出入比例,用谲行私;而凶顽不法之徒,又数以赦宥获免。至于西僧岁作佛事,或恣意纵囚,以售其奸宄……识者病之。”可见得元朝用刑的宽纵,全是政治废弛的结果。至于“其君臣之间,惟知轻典之是尚”,则大约是受喇嘛教的感化,和纵囚祈福同一心理。这种煦煦为仁的好处,实在敌不过“令西僧恣意纵囚,以售其奸宄”的坏处。要知刑罚是贵于“平”,固不应当“严酷”,亦不当一味“宽纵”的。又元朝因笃信宗教之故,当时的宗教徒,在法律上也颇享些特权。看《元史·刑法志》所载下列两条可知。

    诸僧、道、儒人有争,有司勿问,止令三家所掌合问。

    诸僧人但犯奸盗诈伪至伤人命及诸重罪,有司归问。其自相争告,从各寺院住持头目归问。若僧俗相争,田土与有司约会。约会不至,有司就便归问。

    又

    诸蒙古人因争及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

    这种不平等,则异族人据中国时代,怕都有之,不但是元朝了。

    第五节  租税制度(上)

    唐中叶以后的税法,和唐中叶以前,也起了一个大变迁。便是:唐中叶以前的税法,都是以丁税和田税为正宗;虽或注重杂税,不过是暂时之事(如汉武帝时代是)。平时国家固然也有杂税的收入,不过看做财源上的补助,国家正当的经费并不靠此(汉人说县官只当衣食租税,便是这种思想的代表)。所以隋文帝能把一切杂税,全行免除,参看第二篇第十三章第一节。到唐中叶以后,其趋势却大异乎是,至北宋而新形势遂成。

    这个由于:

    一、唐中叶以后,赋役之法大坏(参看第二篇第十五章第五节);又藩镇擅土,国家收入不足,不得不新辟租税之途。

    二、因藩镇擅土,竞事搜括,其结果就添出许多新税来。

    税目太简单,本是不合理的;专注意于贫富同样负担的丁税,和偏重农人的田税,更为不合理。能注重于此外的税目,诚然是进步的事。所可惜的,是当时所取的税目,未必尽良;征收的方法,又不甚完善罢了。现在且仍从田税、丁税说起。

    宋朝的田税和丁税,还是用唐朝两税之法。其名目有五:便是一、公田之赋(也唤作税),二、私田之赋(对于租而谓之税),三、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四、丁口之赋,五、杂变之赋(杂变之赋,是唐以来于田赋外增取他物,后来又把他折作赋税,所以又谓之“沿纳”)。所赋之物,分为谷(以石为单位)、帛(以匹为单位。丝线和棉,都以两为单位)、金铁(金银以两为单位,钱以缗为单位)、物产(藁秸、薪蒸,以围为单位。其他各物,各用他向来沿用的单位)四类。征收之期,则“夏税”从五月起,到七月或八月止。“秋税”从九月或十月起,到十二月或正月止。

    这其中所当注意的,便是唐朝的所谓两税已经把“租庸调三者所取之额”,包括在里头了。却是从唐中叶以后到宋,都另有所谓“力役”,这便是于“庸”之外再取“庸”。而又有所谓“杂变之赋”,则又是出于“包括租庸调三者之额的两税”之外的。所以这时候的税,实在远较唐初为重。

    然而苦累百姓的,倒还不在税额的重轻上,而在其征收的方法上。征收的方法,第一足以累民的,便是“支移”和“折变”。“支移”是“百姓的输纳租税,本来有一定的地方的,却因他输纳的地方,官家未必要这样东西用;所不输纳的地方,却要用这样东西,于是叫百姓移此输彼”。折变是“百姓的纳税,应当纳什么物品,也有一定的。却是所输纳的物品,官家未必需用;所不输纳的,却反要用,于是临时改变他所输纳的东西”。“支移”看“户等”的高下,以定道里之远近。不愿支移的,便要另缴“道里脚价钱”。这简直是于纳税之外,又另课之以“运送的义务”。“折变”却说所取的物品虽然改变,其“价格”要和原取之物相当的。其算法,是用征收的一个月中的“中价”计算。然而“支移”往往不能按“户等”的高下,叫富的人输送到远处,穷的人输送在近处;而且“脚钱”(就是道里脚价钱)本是所以代支移的,到后来往往支移之外,还要出脚钱。“折变”则计算价格,未必能公平,又往往只顾公家;缺乏了什么东西,便叫百姓改输,却不管百姓有这东西没有。又往往折了又折,几个转身以后,价格便大相悬殊。譬如西川起初,绢一匹=钱三百,草一围=钱二,于是输绢一匹的,叫他折输草一百五十围。到后来,却把草一围,估作钱一百五十文,再叫他改输钱。于是三百文的税,倒纳到二万二千五百文了。

    其害人最甚的,尤莫如南宋的公田。原来宋朝从南渡之后,权要之家,占田甚多。其有籍没的,都募民耕种,即以“私租”,之额为“官税”之额。然而私租之额,还有时而可以少纳,官税则不能了;而且还不免有额外的侵渔。韩侘胄死后,籍没他的田,合着其余籍没的田,置了一个“安边所”,收田租以供给外交上的费用(开衅以后,就用他去补助军费)。末年钞价大跌,又有人替贾似道划策,说莫如多买公田;公田所收的租很多,得了这一大宗入款,就可拿来维持钞价了。贾似道听了他的话,就去用贱价勒买。有价值千缗,而只给四十缗的。又要搭发“度牒”、“告身”。官吏争以多买为功,买来的不都是腴田,却硬押承种的人,也要出腴田的租额,浙西六郡的人,因此破产的不少。

    辽朝的制度,因史文简略,无从详知。但知其田有“沿边屯田”、“在官闲田”和“私田”的区别。种屯田的,“力耕公田,不输赋税”(颇近乎古代的井田制度)。治在官闲田和种私田的,则都要“计亩出粟”。头下军州:唯酒税赴上京缴纳;市井之赋,均归头下。

    金则官地输“租”,私田输“税”。租之制不传,但知其大率分田为九等。税则“夏税”亩取三合,“秋税”五升。又纳“秸一束”,计重十五斤。夏税从六月起,到八月止。秋税从十月起,到十二月止。也是用唐朝两税的法子。其猛安谋克户所输,谓之“牛具税”,亦名“牛头税”。“以每耒牛三头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顷四亩有奇。岁输粟大约不过一石。”

    元朝则取于内地的,分丁税和地税,系仿唐朝的租庸调法(但两者不并纳。地税少而丁税多的,就纳丁税。丁税少而地税多的,就纳地税)。而其取之,又有全科户、减半科户、协济户等的区别(又有一种新收交参户,则第一年至第五年,减收其数,第六年才入丁税)。取于江南的,分夏税和秋税,仿唐朝的两税法(官田不纳夏税)。役法的源起和其扰民,已见第四章第二节。司马光复差役之后,就旧党亦不以为然。于是诸役中的衙前,仍用坊场河渡钱招募,要不够才许签差。寻又变为招募。绍兴以后,讲究“推割”、“推排”之法。推割者,田产倘有典卖,税赋和物力,一并“推割”。“推排”则三岁一行,查考各户的资产,有无变更。这种办法,原想查明各户资产的多少,以定其户等的高下;按着户等的高下,以定其应役的重轻,是求公平的意思。但是这种办法,手续是很烦难的。而经手的吏,又要视贿赂的多寡,以为物力的低昂(纳赂多的,就说他资产少),所以仍没有良好的结果。公元1169年(孝宗乾道五年),处州松阳县,倡行义役。其法:由公众共出钱谷,以助输充的役户。此后各处仿行。凡行义役的地方,役法就没有什么扰害,这是因:一、役户既无破产之苦。二、官吏又不能借升降物力,以肆扰害。三、把一处地方应役的费,均摊在众人头上,既由人民自办,自然易得公平之故。可见人民自治的力量强,什么恶政治都可以设法防止的。

    辽朝的役法无可考。《马人望传》说:当时人所最苦的,是驿递马牛旗鼓、乡正、厅隶、仓司等役,至于破产不能给。人望“使民出钱,官自募役,时以为便”,则亦是行差役法的。金朝则分有物力的为“课役户”,无物力的为“不课役户”。京府州县郭下,都置“坊正”。村社则随户口多少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又置“主首”,以佐里正督察非违。置“壮丁”,以佐里正巡警盗贼(猛安谋克户,五十家以上,置“寨使”一人,掌同里正)。坊正、里正,都出钱雇募。其钱数,则以该地课役户所出物力钱总额十分之三为准。此外如要签差,则先及富人。富力相等,则先及丁多之家。其役非一家之力所能任,而事之性质,又不可分的,则取以次的户协助他。

    物力钱,也是计算人民的“田园”、“邸舍”、“车乘”、“牧畜”、“种植”、“藏镪”等,以定其数的。金朝的征收物力钱,很为严酷。上自公卿,下至庶民,无一得免。甚至出使外国回来,说他受了“馈遗”,就要多征他的物力钱。其查察物力的法子,最初系“三年一籍”,后来变做“通检”,最后又变做“推排”。通检、推排,也是很骚扰的。

    元朝科差的名目有两种:一种唤做“丝料”,一种唤做“包银”。丝料之法:每二户出丝一斤,输于官,谓之“二户丝”。每五户出丝一斤,输于“本位”,谓之“五户丝”(这是诸王、后妃、公主、功臣收的,但不得私征,仍由地方有司代行征收给予)。包银之法:汉人每户出银四两。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等物。但其取之,亦因户而不同。此外又有“俸钞”。“全科户”输一两,“减半科户”输五钱。于是以合科之数,作“大门摊”。分为三限输纳(初限八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二月)。

    此外,“摊丝户”,每户科摊丝四斤。“储也速儿所管纳丝户”,每户科细丝四斤。“复业户”,“渐成丁户”,第一年免科,第二年减半,第三年与旧户同。

    总而言之,从租庸调变做两税之后,又于其外另取庸调一类的税,实在是叠床架屋的事。

    第六节  租税制度(下)

    田税而外,其余的租税,共有两种:一是官卖的东西,二是各种杂税。

    官卖的东西,宋朝共有五种:便是盐、茶、酒、香、矾。

    盐被认为一种税源,由来最早。《管子》上,理论已经是很完备了(《海王篇》)。汉武帝曾行专卖之法,已见第二篇。从三国到南北朝,盐也大都有税。然而这时候,在财政上还不占重要的位置。隋文帝既定天下,把盐税全行豁除。唐初还是如此。高宗时,才听右拾遗刘彤的话,重行“禁榷”。但是这时候的办法,又和前此不同。前此的官卖,是直接卖给吃盐的人。这时候,却专卖给大商人,听他去零卖。这便是所谓“通商法”。然而这时候,盐税还是粗略的。到肃宗时候,第五琦做了盐铁使,才大变盐法。其法:于产盐之地,设立“盐院”。籍民煮盐,谓之“亭户”。煮就之后,堆积在盐院里,卖与商人。后世的盐法,大都以此为本(盐价本十钱一斗,第五琦骤加了一百文。德宗时,陈少游为盐铁使,又加了二百文,共卖三百十文一斗。第五琦去后,刘晏代之。初年盐税的收入,四十万缗,末年加到六百余万。天下之赋,盐利居半。顺宗时,李巽做盐铁使,初年也收六百余万,末年又加到三倍)。宋朝的盐,依出产的区域,分为“海盐”、“解盐”(解州、安邑两盐池)、“井盐”(四川)三种(海盐、解盐,都由官卖〈制海盐之民曰“亭户”,亦称“灶户”。制解盐之民曰“畦夫”〉。四川井盐:大者曰“盐”,小者曰“井”。盐由官掌。井则听凭人民制造贩卖。只要纳税而已)。亦行禁榷之法,又和“人中”、“刍粟”有关。

    茶税,也是起于唐德宗时候的。当时不过就栽制的人,课之以税。文宗时,宰相王涯改变茶法,才禁民栽制;把所有茶树,通统移植“官场”。官自焙制,卖与商人,就和第五琦的盐法一样。宋时,植茶之处,谓之“山场”。采茶之民,谓之“园户”。园户除岁纳若干的茶,作为租税外。其余的茶,一概由官收买(买茶的钱,是预给的,谓之“本钱”。但是往往不能依时发给)。在江陵(如今湖北的江陵县)、真州(如今江苏的仪征市)、海洲(如今江苏的东海县)、汉阳军(如今湖北的武汉市汉阳区)、无为军(如今安徽的无为县)、蕲州的蕲口(如今湖北的蕲春县)设立榷货务六处,官收下来的茶,或送到榷货务,或就本场发卖。

    “酒税”也起于唐德宗时候。五代时,相沿未废。宋时,州城内皆官置“务”自酿,其县镇乡闾,则或许民酿,而定其“岁课”。其法:愿酿酒的人,官须查察其资产,长吏和大姓,共同作保。岁课不及额,保人须负赔偿的责任。当招商承办的时候,倘有两人以上,同时愿办,自然先尽认课多的。因而每当承办的人换易的时候,可以招徕商人,令其出价竞争,这个谓之“扑买”。其初承酿的,都是有资产的人。国家看了这一笔收入,也不甚认真,不过拿来补助补助地方上的经费。南宋以后,财政竭蹶了,酒税的进款,各路也就看做认真的收入。州县不得不解上去。而这时候,承办的人又往往纳不及额,就有酒已不酿,而向来所收的岁课,仍责州县收解之例。其结果就至摊在众人头上去,变做一种赋税(参看《文献通考》卷十七水心叶氏《平阳县代纳坊场钱记》)。“曲”亦归官专卖。其初唯三京有之。天圣以后,北京亦然。官卖曲亦有一定的界限,不得阑出界外。南渡以后,赵开又立一种“隔槽”之法,官设了场,并预备了酿酒的器具。人民要酿酒的,都叫他自备了米,到官场上来酿;而官收其税(每米一斛,收钱三千),当时收数大增。但是到后来,就有酿不足额,而强迫酿酒之家,叫他缴“一定的额的钱”的弊病(譬如向来酿米一斛的,现在就只酿半斛,也要缴足三千钱的税)。

    矾的官卖,也是起于五代时候,而宋朝因之。管理卖矾的机关,亦谓之务。有“镬户”,制造入官(亦有时“募民粥”,又有时候用做入中的预备)。“香”则南渡后才官卖。其制,《宋史》不详。又由市舶运来的东西,属于“香药”、“宝货”两种的,必须要卖给官,由官再出卖。天圣以后,常用他偿给入边刍粟的人。南渡以后,又时时用他称提钞价(参看第七节)。

    “入中”是商人输钱于京师榷货务,官给以券到一定的地方,去取一定的官卖品。“入刍粟”,则商人纳刍粟于边郡,边郡给之以券,或到京师和其他积钱的地方去取钱,或偿之以官卖品。宋初,大抵以解盐为陕西之备,东北的海盐,为河东之备,东南的海盐,为河北之备。雍熙(太宗年号,984年至987年)以后,茶亦为边籴所资。真宗时,又益之以香药犀齿。这种办法,是为收财利于中央及减免运输的烦劳起见。原不失为一种巧妙的政策。然而官吏和商人,往往表里为奸,就生出许多弊病来。

    真宗末年,以缗钱和茶和香药犀齿,偿给入刍粟于西北边的人,谓之“三税”。于是西北边郡,专想招徕刍粟(这句话还是假的,其中一定还有别种弊病),不惜将刍粟的价格抬高(谓之“虚估”),国家偿给入刍粟的人的东西,就都变成贱卖了(据后来所计算,西北边得了价值五十万缗的刍粟,国家却费掉价值三百六十余万缗的茶)。又边郡收了刍粟,只顾发券,并不管国家现存的货物共有若干。以致持了券,兑不到物品,券价大跌。入刍粟的,本是沿边的土人,得了券,并不自己去取物,都是卖给商人和京师的“交引铺”的。商人和交引铺,都要抑勒他的价钱,本得不到多少好处;券价一跌,更其反要折本,自然无人来入刍粟。于是国家虚费了许多官卖品,而边郡的刍粟,仍不充实。仁宗时,李咨乃议改茶法,行“贴射法”。宋初官卖的茶,本是除掉“本钱”,再加上利息,卖给商人的(譬如罗源县的茶,每斤官给园户本钱二十五文,卖给商人的价,是五十六文,则三十一文就是息)。这时候,就不给本钱,令商人和园户直接买卖(但园户仍须把茶运到官场,商人就官场买之)。国家但收向来所取的“息”(譬如商人到罗源去买茶一斤,就得输息钱三十一文给国家),至于入刍粟于边郡的人,给券到京,一切都偿以现钱,谓之“现钱法”。这种办法的主意,在于国家“卖茶”和“买刍粟”,都以钱为价格的标准,不以茶与刍粟做那“物物交易”的买卖。到后来,法又不行了。而且加之以盐,谓之“四税”。于是薛向出来,把入边刍粟废掉。边郡所需的刍粟,一概从京师运钱去和籴。这么一来,茶就和边备无关,而通商之议起。公元1059年(仁宗嘉祐四年),把向来息钱的半额,均摊在茶户身上,谓之“租钱”。茶户输租之后,听其自由买卖(唯建州腊茶,仍行禁榷),此为“嘉祐占通商法”。历神宗、哲宗两朝,无甚改革。徽宗时,蔡京才重行禁榷。其法:产茶州军的人民,许其赴场输息,给与“短引”,在旁近州郡卖茶。其余的,悉令商人到榷货务纳金、银、缗钱,或沿边州军人刍粟。榷货务给之以“钞”。商人持着这“钞”,到茶场上去取茶。茶场发茶的时候,另给一张“长引”。长引上载明商人“所指的州军”(就是商人所要到的州军),商人拿着这张“长引”,就可以一直到“所要去的州军”去。既到之后,再完纳一次商税。这是公元1102年(崇宁元年)的办法。公元1105年,又罢各茶场。令商人就京师或所在州县请给“长引”或“短引”,拿着“引”,自己向园户去买茶。南渡后,赵开总领蜀中财赋,所行的也是这种法子。不过特立“合同场”,以稽察商人和园户的买卖罢了(这种法子,平心而论,自尚可行,不过蔡京的意思,在于聚敛,务以多收为功。茶税既重,而又废掉茶场,无以稽察商人和园户的买卖,私茶自然蜂起。却又峻刑法以治之,所以害人)。

    解池的“盐钞法”,亦为蔡京所变乱。先是“盐钞法”之行:积盐于解池,积钱于京师榷货务,积钞于陕西沿边州郡。入边刍粟的,得了券,或到京师取钱,或到解池取盐。当时愿得解盐的甚多。蔡京要行聚敛之策,就把解池盐钞,改在京师发卖。却又才发钞,就换钞;既换钞,又立个名目,叫人贴输钱;一共要出三次钱,才拿得到盐。有出了一次两次,以后出不起的,就把他所输的钱全行干没。数十万金的券,顷刻都成废纸。做这买卖的人,有“朝为豪商,夕同流丐”,赴水投缳而死的。这简直是抢劫了。南渡以后,赵开所行的盐法,是和他所行的茶法一样的,而稽察得更为严密。

    又有所谓“和籴”及“和买”:“和籴”是(一)什么地方丰收了,便派人去增价籴谷;(二)或者什么地方要米谷,而转运为难,便派人去设法收买(这种办法,其初大概是注重于边郡的,到后来才推广到内地)。“和买”则所买的是布帛。亦有预先给钱,随后输帛的,则谓之“预买”(“和籴”也有预给钱的,便是陕西所谓“青苗钱”。但是天圣以后,罢不复给)。这本是同百姓做买卖的事,并不是收税。然而到后来:便有(一)强买,(二)仰价,(三)不即给价,(四)给价不足,(五)但给“官告”、“度牒”等不值钱不能流通之物,(六)和籴则每石取“耗”,(七)预买则按户硬配,(八)或外加名目收钱,(九)或预买的帛,令折输钱,(十)或预付的钱,重取其息等弊病,已不啻加重人民的负担。到南渡以后,就一概变为“折帛钱”,变成一种赋税了。

    商税起于唐朝的藩镇。五代时,更为烦琐。宋朝虽尽力蠲除,毕竟不能废掉。其法:凡州县皆置“务”,关镇亦或有之。大的专官措置,小的就委“令”、“佐”兼理。税额分为“住税”、“过税”两种:住税取千分之三十,过税取千分之二十。所税的东西,随地不一。见于宋史的:有“耕牛”、“鱼鸡”、“果蔬”、“竹木”、“柴炭”、“力胜钱”(载米商船所出)、“典卖牛畜舟车”、“衣屦”、“布絮”、“谷粟”、“油面”等。这种税,一望而知其为苛税。南渡以后,更其苛细。而且有时候,竟是讹诈的行为。(譬如〈一〉琐细的贸易,亦指为漏税。〈二〉空舟则说他是载货的舟。〈三〉食米指为酒米,衣服指为布帛等。甚至行李亦指为货物,再甚就空身也要勒索,绕路避他,就更要拦截讹诈)。

    对外贸易,则北宋时的对辽、夏,南宋时的对金,都有互市。官设榷场而征其税。有时官亦“辇物与易”。王韶经略熙河时所设的市易司,则由官给本钱,纯粹为一种官营的业务。

    而其和国用关系较大的,倒还要推海路的贸易。太祖开宝四年,于广州置市舶司。后来又于杭明州置司。元祐时,又置于泉州和密州的板桥。其法:海船载货来的,先十税其一。而香药和宝货两种货物,则必须卖给官,由官再发卖。其出海的商人,则雍熙中曾诏诣两浙市舶司,请给官券,违者没入其宝货。

    此外又有合了许多零碎的收入,以成一笔进款的,便是经总制钱、月桩钱、板账钱等。“经制钱”起于徽宗宣和末,陈遘经制七路财赋,收“印契”、“鬻糟”之类的钱,一共七种,以成功一种税入,因称为经制钱。“总制钱”则高宗在扬州时,四方贡赋不入,乃收两浙、江东西、荆、湖南北、福建、两广八路的税(如增加酒价和卖糟的钱,典卖田宅的税和牙税等),领以宪臣,收以通判。因绍兴五年,命参政孟庾提领措置,以总制司为名。就称这一笔钱为总制钱。“月桩钱”则绍兴二年,韩世忠驻扎建康。宰相吕颐浩、朱胜非,令江东漕臣,每月桩发大军钱十万缗而漕臣再摊派之于州县。所取的,也大概是这种不正当的收入。“板账钱”,亦起于南渡以后,其不正当更甚。《宋史》说:“输米则增收耗剩,交钱帛则多收靡费。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罚,恣胥吏之受赇而课其人,索盗赃则不偿失主,检财产则不及卑幼。亡僧绝户,不俟核实而入官。逃产废田,不与消除而抑纳。他如此类,不可遍举。”大概这种苛税之兴,都是起于唐中叶以后,历五代而愈甚。宋朝虽说蠲除烦苛,毕竟没有蠲除得尽。而到后来,财政的困难,却和唐五代时相等,自然驾轻就熟,种种的苛税,同时并作了。所以我说:唐代的藩镇擅土,实在叫中国的税法起一个大变迁。

    金朝官卖的东西有:酒、曲、茶、醋、香、矾、丹、锡、铁、盐十种。而以盐为首。其法:亦由官卖之于商人,而给以“钞”、“引”,行盐各有界域。征商之制,亦有关税和商税(金朝的税法,大概是因仍于宋的,无甚特创的制度)。

    元朝的盐,以四百斤为一引,行盐亦各有郡邑。有由商卖的,亦有由官设盐铺的(大概是交通不便的地方,商人莫肯前往)。又有验户口多少,输纳课钞的(这种法子,也起于五代时候。其初是官把盐按户勒销。到后来,则并不卖盐,而这一笔钱仍旧要出,就变做一种赋税。再到后来,则出了这一笔赋税,而官仍旧要禁榷盐),则谓之“食盐地方”(对于食盐地方。则官卖盐之处,谓之“行盐地方”)。茶亦有引。长引一百二十斤,短引九十斤。后来除长引,专用短引。卖零茶的,则给以“茶由”。每由自三斤至三十斤,分为十等。于出茶地方,设立提举司七处。又于江州设立榷茶都转运司。酒曲和醋,亦都由官卖。

    商税的制度,其详不可考见。据《元史》说:逮至天历之际,天下总人之数,视至元七年所定额,不啻十倍云:则其收数甚多(但是其中有一个钞价下落物价腾贵的关系,须要除去计算)。对于海外的贸易,则元朝较宋朝,更为注意。市舶司共有七所(泉州、上海、澉浦、温州、广东、杭州、庆元,但亦时有罢复),世祖初定江南时,沿海地方,到外洋去贸易的,其货都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出去的时候,和回来的时候,以及所到的地方,所买得的货物,都要由市舶司查验的。至元二十年,始定抽分之法。第二年,卢世荣变法,官自具船给本,选人入番贸易。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之人得其三,而禁止人民到外国去卖买。世荣死后,这种法子,亦就废掉。

    第七节  钞法

    宋、金、元、明四朝,还有一件事情和民生大有关系的,便是钞法。

    中国的币制,在古代本是“金铜并用”的。而金为“秤量制”,铜为“铸造制”,已见第一篇第九章第二节。这种制度,到汉朝还没有改。但是魏晋以后,黄金便大少了。金之所以少,前人都说由于写经造像的消耗(别种奢侈的用途,黄金总还在的。只有写经造像,却一消耗,就不能回复)。但是魏晋以后,贫富渐均(参看第二篇第六章,第二篇第十五章第五节),金以散而见其少,也是一个原因。

    古代的币价,对于物价,是很贵的。据李悝所推算,当时平民一家,终岁之用,不过一千五百个钱(其实这个还不过用钱币推算价格,未必所用的东西,一一都要用钱去买),如何用得到黄金?所以古代货币,虽说金铜并用,以我们所推想,可以晓得黄金并不在多数人手里流转(参看《建设杂志》二卷六号通信栏)。

    然则当时的大宗贸易是怎样的呢?难道一一攒着现钱去做卖买吗?这也不然。大宗卖买,总有抵消推画……法子。所以《周礼》上头,就有“质剂”(《周礼》固然是伪书,也多用古书为据,不是凭空造出来的。就算它凭空造出来,也一定是按着汉代社会情形造的。那么,《周礼》上有质剂,就足以证明汉代社会,券据等类,业已通行很广)。况且当时代钱用的东西多着呢——其最普通的就是帛。

    但是这种办法,一定有许多单位不同的东西(如金、银、布、帛等),在社会上同时并行,当做货币用。于计算上也很为不便。倘使有一种东西,能专代表钱币的价格(它本身不另有价格),而又有“轻剂”之便,一定是众人所欢迎的。职是故,纸币就自然发生出来。

    还有一件,中国历代的币制,是紊乱时多,整理时少。从汉到宋,只有汉朝的五铢钱,唐朝的开元钱,是受人欢迎的。此外就都是迫于无法,只得拿来使用。这两种钱,在社会上通行的时代实在很短。就是这两种钱通行的时候,也还有别种恶钱,夹杂在里头(历代钱法,因限于篇幅,未能历举。简单些,可把《汉书》、《隋书》、《唐书》的《食货志》看一遍做参考)。所以我们可以推想从汉到宋,社会上用钱的人,实在困苦万状。到五代,就更倒行逆施,有一两国竟用起铁钱来(这是同重商主义的经济学家一样的见解,想借此防止钱币流出于国外之故)。宋朝不能厘革,于一定的区域中,仍旧听铁钱行使。其中四川,交通既不方便,初平的时候,除江南、四川外,又都不准行用铁钱。所有的铁钱,就都一拥而入(江南后来却不行了)。而四川,以交通最不便的地方,使用这种最笨重的货币,于是数百年来扰乱中国经济界的钞法,就以此为发源地了。

    宋朝的行用纸币,起于真宗时候。先时蜀人患铁钱太重,自行发行一种纸币,谓之“交子”。每一交计钱一缗,三年而一换,谓之一界(就是每三年,将旧的尽行收回,另发新的一次),以富民十六户主之。后来富民穷了,渐渐地付不出钱来,以致时有争讼。转运使薛田,乃请于益州设立交子务,而禁其私造。于是民间自行发行的纸币,就变做官发的了。熙宁时,曾以此法推行于河东、陕西,旋即停罢。蔡京当国,才推广其行用的区域,又改其名为“钱引”。当时除闽、浙、湖、广外,全国通行。然滥造滥发,并没兑现的预备,以致一缗只值钱十余文。纸币行用了不曾满一百年,已经闯下这么一场大祸来了。南渡以后,初时行用的,仍名交子。后来又有“会子”同“关子”(会子初仅行于两浙,后来亦但行于两淮、湖北、京西。关子则系末年所造),亦系分界行使。但(一)既不能兑现,(二)而每界又不能按时收回。往往两界或两界以上同时行使,其价格也就不能维持,有时实在下落得无可如何,便用金、银、度牒、官告、香药等去收回,谓之“称提”,但亦总不能回复额面的价格(最新的一界,已不能维持额面的价格。再前两界的,其价格就更要低落)。然而宋朝的纸币,总还算是好的,金朝就更不堪设想了。

    金朝的行钞,是海陵迁汴之后,户部尚书蔡松年所出的主意。印造一贯、二贯、三贯五贯及十贯五种,谓之“大钞”;一百、二百、三百、五百、七百五种,谓之“小钞”,与钱并行,以七年为“纳旧易新”之限。其初信用很好,商贾有拿着钱去买钞的。章宗大定二十九年,罢“七年厘革之限”。从此出多入少,价格就渐渐地跌落。最可笑的是,恶货币驱逐良货币的法则,要彻底明白,原不容易。然而“铜钱和纸币,以同样的效力行使,人家一定要把钱藏起来”,这种事实,也是显而易见的。乃金章宗全不明白,反发“大定间钱至足,今民间钱少,而又不在官,何邪?”的疑问,于是立“人民藏钱”和“商旅赍现钱”的限制。其结果,藏的人还是藏,销为器物的还是销,运出境的还是运,市面上仍是钱荒。兵兴以后,财政困难,一味地借造钞接济,钞价就一落千丈。承安二年溃河之役,至以“八十四车充军赏”。贞祐三年七月,改交钞之名为贞祐宝券,不多时,就“千钱之券,仅直数钱”(四年八月,高琪说的)。兴定元年,又改造一种贞祐通宝,以一贯当宝券千贯,四贯等于银一两。五年,又造兴定宝泉,一贯等于宝券四百贯,两贯等于银一两。元光二年,又立法,每银一两,价格不得超过宝泉三百贯。其跌落之快,也就可惊了。于是又立法:凡物价在银三两以下的,不准用银。三两以上的,须三分之一用银,三分之二用钞。然而仍旧是有名无实,至哀宗正大间,民间遂全以银市易(用银的始末,见第四篇第十四章第七节)。

    元朝的钞法,又有一特别之点,便是它“不和铜钱相权,而和丝银相权”。因为这时候,社会上所存的钱,实在太少了。帛是社会上向来把它当货币用最广的。银则是新兴之物,最得大家信用的。这也是自然的趋势。中统元年,始造交钞,以丝为本。旋又造中统宝钞,分10、20、30、50、100、200、500、1000、2000九种。其价是:

    中统宝钞1贯=交钞1两=银两

    又以纹绫织为中统银货,有一两、二两、三两、五两、十两五等,每一两的价,等于白银一两,没有发行。至元十二年,又造厘钞三种,是一文、二文、三文。因民不便用,十五年,就取消。

    中统钞行之既久,物重钞轻。至元二十四年,改造至元钞。其价是:

    至元钞1贯:中统钞5贯:银两=金两

    我们可以晓得当时的金银比价,恰是十倍。中统钞行了二十八年,价格跌为五分之一。武宗至大二年,又造至大银钞。其价是:

    至大银钞1两=至元钞5贯=银l两=金两

    仁宗即位,因为倍数太多,轻重失宜,罢去银钞。而中统至元二钞,“终元世盖常行焉”。

    元朝的钞,离开铜钱,而和实物相权,共有五十二年。顺帝至正十年,丞相脱脱议改钞法。铸至正通宝钱,和历代铜钱并用,是为钞法的一变。这时候,是:

    中统钞1贯=至元钞2贯=钱1000文

    有了钱可以相权,钞价应当涨起。然而《元史》说:“行之未久,物价腾踊,价遂十倍。”大约因名为相权,其实徒有虚名之故。又值海内大乱。“每日印造,不可数计。舟车装运,舳舻连接……所在郡县,皆物贷相贸易。公私所积钞,人视之若弊楮。”元朝的钞法,就此无从收拾了。

    历代的币制,虽不整理。究竟要添出铜钱,总不能像纸币那么快;货币价格的变动,就也不能像纸币时代那么快。宋、金、元、明四代的钞法,在正史的《食货志》上看来,也不过七八卷书;然而当时人民的财产,因此而受损失的,却不知凡几了。到了明朝,就成纸币的末运,而银两大行。这个留待下篇再讲。

    第八节  学术风俗

    从魏晋到唐,为老学和佛学发达时代。第二篇第十五章第六节,已经说过了。到北宋时,而这种学问的反动力又起。

    魏晋时代的哲学,可称为“东汉末年,琐碎的考据和前此妖妄不经的迷信合而为一”的一个反动。再进一步,就索性研究到佛学。这种学问,原是很有价值的。然而走到极端,就未免太偏于“出世”。到两宋时代,就要再一变而为“入世”了。这种思想,来源也颇远,唐朝时候,有一个韩愈,作了一篇《原道》,所说的,便是这种意思,但是韩愈这个人,学问太浅了,所以建设不出什么事业来。

    无论什么事情,总有个哲学上的根据。对于一种学问的反动,也必已尽量吸收这种学问的长处。所以宋学的起源,还得借重于道家之学——就是中国最古的哲学,而为神仙家所窃取的(参看第二篇第十五章第六节)。

    以通行数百年,支配人心,极有力量的宋学,而其起源,反借重于一张隐居华山的道士(陈抟)所传的《太极图》和《先天图》,岂非奇谈。这张图,前人所辩争,是“到底是儒家的,还是道家的”的一个问题。我如今发明变相的道家(新神仙家)是本来一无所有的,他所有的都是窃取来的。这个问题,便没有辩争的必要了。

    陈抟之学,一传而为种放、穆修,再传而为刘牧、李之才、周敦颐。刘牧撰《易数钩隐图》,敦颐撰《太极图说》。图书之学,就如日中天。李之才传其学于邵雍,撰《皇极经世书》。这一派学问中术数一派,就发达到极点。周敦颐之学,由二程而远传于朱晦庵,这一种学问中哲理一方面,也就推阐无余了。

    还有两种思想,也是北宋时学术的渊源。一则五代时气节坏透了,所以这时候的学者,都要讲究砥砺气节,孙复等是这一派。一则这时候国势衰弱,社会也凋敝极了。要想挽回国势,救济社会,就得讲究经世之学。胡瑗、范仲淹等,是这一派。这两派的思想,再参以性理的精微,把修己治人,打成一橛,便是张载一派。

    朱熹的学问,总算是宋学的集大成。他既很讲究心性的精微,而于致用之学,以及孔门的经,也极意考究(朱子所注的经极多。除《四书集注》外,于《易》有《本义》,于《诗》有《集传》,《书》则蔡沈的《传》,是承朱子意思作的。于《礼》则有《仪礼经传通解》,于《春秋》虽没有书,然他所编的《纲目》,实在自以为继《春秋》而作的)。所以他的学问,可以代表(一)修己治人,一以贯之,和(二)承佛老之后的反动力,返而求之于儒的两种思想。前一种,是吸取魏晋到唐老学和佛学的精华,以建设一新儒学,革新儒家的面目。后一种,则系承佛老之学大盛之后,矫其过盛之弊,而还之于实用。这两种都是当时学术界上应有的思想。朱熹实在能够代表他,所以朱熹在宋学中,总可称为正统派。

    但他所讲的格物致知:“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其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也。是以大学始教,必使天下学者,即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实在是空空洞洞,无从下手的。而且要把天下的物,格得“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后“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这种致知,也可以说永远没有达到目的一天的。所以有陆九渊一派出来,说即物穷理是“支离”,要先启发人本心之明,和他对峙。从宋学兴起之后,学术思想界,起了一个大革命。“尽挑汉唐诸儒,而自以为直接孔门的心传”,是宋学的一个特色。因此就发生“道统”之说,把周、程、张、朱,直接孟子。到《元史》,就于《儒林》之外,别立《道学传》,把宋学和前此的儒学都分开了。

    讲究砥砺气节,自然是一种好处。然而其弊,不免矫激沽名,就不免要树党相争。再加宋儒的议论,彻底太甚。于是论人则失之“苛刻”,论事则失之“负气”。往往有一种“只论是非,不论利害的偏见”,就是军国大事,也要拿来作孤注之一掷。加以这时候,对外失败,更足以激起国民的愤慨。就有像胡安国《春秋传》一派的议论(主张尊王攘夷),颇养成国民“褊狭”和“虚骄”的观念。

    这种学术思想,固然是党争的灵魂。而学派的分歧,就更能赋之以形。北宋的党争,是从王安石变法以后才大盛起来的。王安石不但是个政治家,亦且是文学者。当他执政的时候,他所著的《三经新义》,曾经立于学官。王安石和程颐,政见本是反对的。到徽宗时候,程门的高弟杨时,首先明目张胆,攻击王安石的学术。从此以后,程、王两家的学说,就立于正反对立的地位。南渡以后,秦桧是主张王安石之学的,赵鼎是主张程颐之学的。秦桧死后,曾经下诏:说“学术惟求其是,不必偏主一家”。然而学术界的趋势,毕竟不是一纸诏书所能防止的。酝酿到后来,到底成了庆元以后“伪学”之禁。

    朱熹之学,虽然讲究心性,然而他于经世之务,和孔门的经,都颇留意。所以朱熹的学问,是颇为切实的,就是他的门徒黄榦、王应麟等,学问亦极切实(应麟著《困学纪闻》,是清代“考证学”的一个远源。榦续成《仪礼经传通解》,是江永《礼经纲目》、秦蕙田《五礼通考》的先河)。然而天下事,总不免于偏胜。像宋学这种专讲究心性的,到后来自然就流于空疏。周密《癸辛杂识》上说:

    世又有一种浅陋之士,自视无堪以为进取之地;辄亦自附于道学之名,褒衣博带,危坐阔步,或抄节语录,以资高谈;或闭眉合眼,号为默识。而叩击其所学,则于古今无所闻知;考验其所行,则于义利无所分别。此圣门之大罪人,吾道之大不幸;而遂使小人得以借口为伪学之禁,而君子受玉石俱焚之祸者也。

    可见空疏无具的风气,到南宋时已很盛了。

    宋学的行于北方,是元以后的事情,其中最初提倡的是赵复,后来极著名的是金履祥、许谦等。都是程朱一派,只有个吴澄,是颇近于陆九渊一派的。

    还有一件事,当两宋时代,史学颇为发达。司马光的《资治通鉴》,郑樵的《通志》,马端临的《通考》(虽有杜佑的《通典》在前,实不及此书之精),都是贯串古今的名著,为前此所未有的,这也是讲求经世之学的结果。

    文学上,则因讲求理学,尊重实用故,性质近于质实,而不主张华藻。所以散文较骈文为发达。欧阳、三苏、曾、王等,都是有名的作家,这也是魏晋到唐的文学的一种反动力(参看第二篇第十五章第六节)。因崇尚质实的趋势,而白话文大为发达。在学术一方面,则应用之于语录上,以求不失真意。在文学一方面,则用之于小说和戏曲上,为文学界开一新生面。

    北宋以后,印刷术的发达,是和中国学术的进步大有关系的。本书篇幅有限,不能备详。近人所著的《中国雕版源流考》,颇可参考。手机用户看大中国史请浏览https://m.shuhaiju.com/wapbook/84921.html,更优质的用户体验。